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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車輾殘學童 公所貸千萬賠償

〔記者謝介裕/名間報導〕舉債不是為了建設,而是為了給付龐大的國賠費用。南投縣名間鄉公所為了4年前垃圾車傷及學童成殘事件,昨天向代表會提案並獲代表會支持下,決定向金融機構貸款1000萬元作為償還學童國賠費之用。

名間鄉公所董姓清潔隊垃圾車司機,91年12月8日在名間鄉不慎撞倒與輾傷當時10歲的張姓學童,造成其左腳被截肢。案發後,家屬向名間公所提出2000多萬元賠償費,公所認為張童因未注意路況,也應負部分過失責任,雙方協調不成,受害學童家屬遂依國家賠償法提出求償,雙方始對簿公堂。

法院1、2審均判公所敗訴,2審判公所須賠償學童814萬元,公所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於今年11月23日駁回上訴,維持2審原判,全案定讞。

為了該國賠案,名間代表會昨召開臨時會,就公所提出向金融機構貸款1000萬元審查。公所財政課長陳證原指出,若依法院判決金額加計93年3月訴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5%利息費用,初估應支付國賠費用達900多萬元。名間代表會計有11席代表,昨日全部出席,經表決該案獲全票通過。

代表會主席陳文德說,公所展現勇於負責的態度,代表會當然全力支持;鄉長吳成章說,如今代表會同意該貸款案,將1次給付學童家屬。

至於是否向董姓司機求償?公所說,有待進一步研議,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之規定,該學童左腳被截肢已屬重大過失,公所對董姓司機求償機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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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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