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賊遺汗露餡 警DNA破案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再怎麼防,也防不到行竊過程中會不小心滴下一滴汗,就這一滴汗,讓闖空門大盜蘇東陽栽了。

警方比對DNA逮人

蘇東陽是在去年4月1日侵入郭姓女子家中行竊,特地戴手套、帽子以防留下跡證,現場果然沒有他的指紋與毛髮,但他翻箱倒櫃時不慎滴落的一滴汗,滴在郭女家中拔罐器組上面,警方依此比對DNA「賓果」,台北地院認為鐵證如山,依竊盜罪判他4個月,可易科罰金。

他的一滴汗,不僅成為破案關鍵,也同時寫下我國治安單位靠著一滴汗查獲嫌犯並定罪的首例。38歲的蘇東陽因犯他案,正在監獄服刑中。

郭女母親得知蘇東陽被判刑後,隔著鐵門淡淡地說,家中已被偷2次,她對台北市治安感到失望。郭女80歲的祖母則說,警方靠一滴汗破案,真的很厲害。

蘇東陽去年4月1日下午,侵入郭女位於台北市永吉路的家中行竊,他大翻特翻,郭女藏在櫃子中的金戒指、金項鍊等值錢物品全被他拿走,郭女當晚10時回家後,發現屋內一團亂,立即報警處理。

郭女整理物品時,發覺家中「神農氏保健拔罐器組」被小偷移動過,將這件事告訴警方,警方原想在上面採指紋,發現沒有,且連一根毛髮也沒,但仔細找到拔罐器組上面有一滴汗漬,立即採證保存,送往刑事局「去氧核醣核酸資料庫」比對DNA。

因蘇東陽有前科,刑事局比對拔罐器組上的汗漬DNA,與蘇東陽相符,將他逮捕,蘇見警方出示DNA比對資料,對自己「百密一疏」感到驚訝又懊惱。

台北地院審理時,蘇東陽坦承犯行,獲判4個月,可以罰金900元易科1日;仍可上訴。


跡證是破案關鍵 非定罪證據

記者劉志原/特稿

刑事案件中,跡證經常是破案或將被定罪的重要關鍵,如指紋、毛髮、血液、性侵害案中的體液等,發生於86年間的台中林姓女子遭性侵殺害案,被告紀慶鴻就因下體1根毛掉落在現場,罪證確鑿,被最高法院判死刑定讞。

今年3月間發生在台中縣大雅鄉的一起民宅竊案,竊嫌剪斷窗戶欄杆時不慎割傷,在欄杆上留下1滴血,經DNA比對,查出是慣竊劉佳與陳清等人所為,2人遭逮捕並坦承行竊。

但跡證並非定罪的唯一證據,以指紋來說,警方經常是憑指紋來取得線索,透過指紋來了解何人曾經出現在案發現場、誰曾經碰觸過證物,再藉由其他蛛絲馬跡或證物、證人等,來將被告定罪,有時在現場查到被告指紋,也不能證明被告有犯案。

如蘇姓鋁窗工人在為張姓男子家中裝設鋁窗後,留了1枚指紋在鋁窗上,不久後張某家中遭竊,警方在現場採到蘇某指紋而將他逮捕,一審法院判蘇某徒刑1年,蘇某上訴後,高院認為,這枚指紋應該是他施工時留下,且無其他證據,改判他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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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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