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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市長 怎會同一標準?

■涂醒哲

自由廣場上月三十日刊出「馬扁同一標準公平判決」,質疑侯寬仁檢察官有將以馬「無貪瀆意圖」來替馬英九脫罪之嫌,故主張應移由陳瑞仁檢察官偵辦,以趨近「公平判決」的社會普遍期待。但我認為「扁馬應該同一標準」的訴求,實在太過卑微。

扁馬怎能同一標準呢?一位是現任總統,一位是台北市長,職務輕重如泰山與鴻毛。也因二者政治位階相差太多,負責事情重要性相差太大,首長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費不宜同一標準。

特別費中有一半不需檢據,只要有領據就可支用,乃是信任首長有不方便拿收據的政務需求,主計單位全然不管用途,是屬於「信任額度」的。當然特別費不是給首長的特別薪資,否則就應繳稅。因此最淺顯的道理是:首長特別費不可放到自己口袋,最普通的常識是:用不完就應繳回。

特別費一半領據的信任設計,到了總統層級,當然「信任度」更高。因為總統位高權重,背負全體國人囑託,再加上為了國家安全,事涉機密性高的國防與外交,故總統的特別費當然要更特別,怎可以和一個小小的市長「等量齊觀」、「同一標準」?

也因此,總統特別費特稱之為「國務機要費」,是讓總統來從事機密且重要的國家政務。總統位階高,全民信任額也要大,故沒有二分之一的限度,全部列為「領據」核銷才是國務機要費的設立精神。

如果陳總統的國務機要費硬要找到「同一標準」,當然不能降格以求於馬「市長」,而應求於「李登輝前總統」及「蔣經國前總統」。李、蔣兩位前總統有檢據來報銷事涉國防外交的機要費嗎?李、蔣兩位前總統的幕僚需要去收集發票來沖銷機密外交款項嗎?李、蔣兩位前總統的外交困境有比現在還嚴峻嗎?李、蔣兩位前總統不是還有當陽、奉天兩個「特別基金」可以用來做檯面下的外交工作嗎?為什麼不要求陳總統和李、蔣兩位前總統同一標準呢?

因此,司法院長應出來說明,基於國家安定的憲法規定及國務機要費的設立「精神」,除非內亂外患,司法單位沒有權利起訴總統,總統也沒有權利放棄憲法規定。主計長也有責任出來說明,國務機要費全部不在其管轄範圍,只要有領據即完成作業,至於領去何用屬人民信託範圍,宜數十年後再予解密。

無論如何,總統與市長權力責任義務完全不同,二者怎能「同一標準」?

(作者為長榮大學榮譽講座教授、彰化基督教醫院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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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5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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