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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獎金 須納入月薪資總額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勞工付出勞務獲取獎金,應計入月薪資總額,但有雇主為規避獎金計入薪資,巧立名目,或把獎金改為一年發一次。對此,勞委會最近發布解釋令,凡勞務獲取的獎金、津貼,不論名稱為何,都需納入月薪資總額,並申報投保薪資。

攸關提繳勞退金多寡

根據勞基法規定,工資指的是勞工因工作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予,都算工資。也就是說,勞工因付出勞務,業績或績效斐然所產生的獎金,都應算做工資,應併計入勞工月薪資總額。

勞務所致的獎金是否納入月薪資總額,攸關雇主替勞工提繳勞退金多寡等,勞委會發現,仍有雇主為減少成本,把獎金另起新名,宣稱非勞務所致,或是把原本按月發的業績、績效獎金,改為一年發一次,導致不少勞資爭議案件產生。

勞委會日前發佈解釋令「說清楚」,未來只要符合「勞務對價」性質的工資,也就是勞工因付出勞務、雇主給獎金回饋勞工,如績效、業績獎金等,不論其名稱為何,都需納入月薪資總額。

勞委會強調,雇主發獎金給勞工,是否需納入月薪資總額,並不是以獎金「名稱」來認定,而是看獎金給付的「性質」,是否為勞工付出勞務所取得;若為勉勵、恩惠之故,則可不計入。

勞委會提醒,若雇主沒有把勞務衍生的工資計入勞工月薪資總額,勞工在兩年請求權時效內,都可向勞保局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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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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