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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被拐懷孕 媽媽想討公道 胎盤、胚胎當證物? 考倒警察

〔記者張瑞楨、徐夏蓮/台中報導〕台中縣警方3日遇到1起頗罕見的詢問案,1位母親指稱其女兒年僅16歲,卻被18歲的男子誘拐懷孕2個月,想墮胎卻又想取得胚胎或胎盤,以利日後能驗出基因控告男方,但醫院卻表示需要警方的公文才能辦理,希望警方能幫忙。

據了解,被詢問的員警還是首次碰到這種罕見個案,他向資深學長詢問後,1位資深員警建議這位母親,請他們先心平氣和與男方討論,若男方承認是胎兒的父親,就可不必大費周章取得胚胎或胎盤,若男方不認帳或有「翻供」之虞,也可考慮僅採取一點點的檢體,毋須取得整個胚胎或胎盤。

據轉述,這位母親表示女兒就讀高中卻懷孕,他們不認為「闖禍」的男方能給女兒幸福,更擔心懷孕生子會影響女兒的大好前途,家人決定委託醫師為女兒人工流產,還希望能取得胚胎或胎盤,未來若要控告男方性侵害,才能驗基因取得足夠的證據。

女方母親說,洽詢醫師時,醫師卻拒絕把胚胎或胎盤交給他們,除非能出具警方的公文,才能依公文內容辦理,只好向警方求救,希望能給他們相關公文。

不過這位母親至今仍未正式向警方報案,執業律師林永貹表示,醫師要求出具警方公文,係因胚胎或胎盤是具有污染危險的醫療廢棄物,這種廢棄物有嚴格的銷毀程序,隨便交給當事人或家屬,若被濫用或隨意棄置,恐衍生道德、醫學倫理與污染等負面後果。

林永貹建議這位母親先與檢驗單位討論,確認檢驗基因所需檢體大小,再報警持「報案三聯單」等文件,會同警方以「證物」之名取得胚胎、胎盤或檢體。

婦產科醫師李茂盛說,2個月大的胎兒長度約2公分,已是「胎兒」而非「胚胎」,僅需取得少量細胞組織即可檢驗基因,毋須大費周章取得整個胎兒或胎盤。

小法典

優生保健法第9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罹患有礙優生的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二、本人或其配偶的四親等以內血親,罹患有礙優生的遺傳性疾病。

三、基於醫學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精神健康。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形發育之虞。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刑法第229-1條

對未滿十八歲的男女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須為告訴乃論。

(資料來源:法務部 整理、製表:記者張瑞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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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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