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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忽52條 司法已捲入政爭
■ 汪平雲 國務機要費一案,台北地方法院蔡守信審判長以口頭裁定的方式,認為該案沒有違憲與否的問題,不必停止訴訟程序。姑且不論蔡法官在審判庭上公開以「連作夢都夢到『違憲』這兩個字」的戲謔態度,取代應有的說理,十分不恰當,筆者認為審判長這個程序上裁定,閃躲不了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豁免權的實質問題。 即使一個法律的門外漢都知道,本案法院要審理的犯罪事實,是現任的陳總統對於國務機要費的使用,有無檢察官所說「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行為」。實質審判的對象是陳總統。雖然檢察官沒有起訴陳總統,而先將吳淑珍列為共同正犯起訴,但是吳淑珍夫人不是公務員,也不能行使總統的職務,當然也沒有政府會計或審計的職務,要怎麼「利用職務」詐取財物?難道利用「配偶」的職務嗎? 國務機要費是專屬於總統職權行使的費用,倘若陳總統在本案審理程序完全缺席,法院作得出實體判決嗎? 如果法院要讓陳總統進入審判程序,不論是傳喚作證,甚至是如張熙懷檢察官聲請到總統府搜索扣押,乃至於法院命總統提出文書,在在涉及總統「刑事豁免權」與「行政首長秘密特權」等爭議。陳總統在偵查程序的證言,也涉及檢察官是否違法取得證據的證據能力問題。 此外,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國家機密之核定,是總統等行政首長的權限,屬行政權之範圍,法院不能代為決定。另依「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的規定,法院對於涉及國家機密案件,審理時不公開之,認對質或詰問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者,得依職權或聲請拒絕或限制之。因此,法院對於六大機密外交的審理,也不能迴避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的界限爭議。 倘若合議庭不停止訴訟程序,先由大法官釐清這些具爭議性的憲法層次問題,要進入實體程序的審理,恐怕十分困難。更重要的是,這些爭議不加以釐清,法院的判決將欠缺正當性。難道法院真的認為可以在陳總統完全缺席的情況下,作成有罪判決,而使陳總統辭職下台嗎?或是法院在裁定不准檢察官搜索扣押或不傳喚陳總統的情況下,作成無罪判決,藍軍的群眾會服氣嗎? 筆者作為法律人,實在不願意看到這個案件的偵辦與審理,成為重創台灣司法形象與公信力的歷史災難,因此從最初開始呼籲各界關注憲法第五十二條的意旨時,就一直強調避免司法捲入政爭的功能。然而,隨著法庭準備程序逐漸荒腔走板,譏諷嘲弄的言語代替法理的論辯,甚至公訴檢察官拿辯護人上廁所作為「聲請保全證據」必要性的佐證時,少數人的作秀表現,已使我們的司法形象蒙羞。當法院在各種憲政爭議未釐清前,草率作成有罪無罪判決的時候,是否就是藍綠群眾各自對立或包圍法院,司法災難降臨的一刻?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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