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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自由
■李永熾
一九四八年,聯合國發布世界人權宣言,做為二次戰後人類精神的共同指標。
從近代開始,自由權和平等權一直都是人權的基礎。到了二次戰後,有自由主義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之別,自由主義國家以自由權為主體,社會主義國家以社會權為優先,因而有自由權與社會權孰優的論戰。但自蘇東波事件後,自由權又回歸為人權的基礎,即所謂的基本人權。即以基本的自由權為基礎來構築社會權。沒有自由權,社會權將會顯得空洞。拔除自由權的共產主義國家,其所標榜的社會權常是國家權力分配資源或壓制自由的另一種說辭。
自由權在近代發展過程中,有人將之分為外在自由與內在自由。外在自由是指人的價值與尊嚴不受他人支配與侵犯,更不許國家權力或國家機器侵害,所以外在自由是免於恐懼的自由。內在自由則屬思想與精神的自由,意指每個人都有自我充實、自我實踐與自我發展潛力的機會,任何人都不可以加以妨害。國家甚至有義務幫助人們完成這種工作。這時,言論自由與表現自由都有其重要性。
但另一方面,每一個人都有社會參與以促使自我成長的權利,資訊的獲取,尤其正確資訊的獲取,是每個人應有的權利。在這一點上,不論政府或社群,都不許提供虛偽或扭曲的資訊,這是知的權利的基本原則,也是新聞自由的基礎。
五、六十年來,台灣威權體制下的政府一如法西斯政府或共產黨政府,不是以國家暴力侵犯個人的自由權,就是統括媒體以提供假資訊來強化國家權力。即使政黨輪替了,過去這些人權侵犯史也都未曾徹底釐清過。政府雖然不再以國家暴力侵犯人權,但在新聞自由方面,過去黨國集團仍以爆料造假妨害人們知的權利,也造成人群的精神污染。
(作者為政治大學台史所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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