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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人格 正義保障

■陳憲中

無罪推定原則及被告防衛權的充分保障,是刑事訴訟法所揭示的原則,也是國家有無人權的重要評量指標。法院組織法依無罪推定原則,禁止開庭時在法庭攝影,以避免被告暴露在公眾面前;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官)原則上不得在夜間詢問被告,主要目的是要被告在不違反平常作息,能在較佳精神、體力下接受詢問,為自己作最好防衛。同理,法院開庭時也要注意被告的身心狀態是否健康,有無心力為自己辯護。國務機要費案承審法官,無視上揭規定,竟開放媒體進入法庭拍照;吳淑珍夫人因身體不適送醫,法官卻多次電話聯繫醫院,似有勉強吳淑珍回法院繼續開庭的意圖,並稱吳淑珍下次可帶床到法庭應訊。法官要儘速審結該案的意圖,頗為明顯。

陳水扁總統公開承諾吳淑珍若一審被判有罪,其將辭職。國務機要費案,若能讓陳水扁總統下台,承辦本案的法官、檢察官都會在司法史上留名,此未嘗不是一種誘惑。憲法規定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但穿上法袍、坐上法庭,不表示就能獨立審判。法官能否獨立審判,端視法官是否可排除外來干涉,更視法官是否可排除心中自我主觀意識之作祟,或抗拒虛名的誘惑。法官、檢察官承辦案件時,若在心靈幽暗處,存有一絲絲意圖博得媒體好評或民眾掌聲的念頭,卻忽略憲法精神、程序正義、法律要件,則被告的人權保障恐蕩然無存,這將是司法人員的罪惡、恥辱,更是被告的悲哀。不禁讓人想起奧地利著名社會學家耶爾利赫名言:「長遠觀察結果,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正義就沒有任何保障了」。

(作者為民進黨籍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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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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