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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梟「洲董」 竟是苗檢線民

〔記者黃敦硯、傅潮標/綜合報導〕檢警憲前天查獲以吳仲洲為首的「洲董」國際販毒集團,意外發現吳嫌竟然是苗栗地檢署檢察官石東超的線民,外界質疑身為線民的吳仲洲,卻在短短半年內,意圖11度走私毒品遭國內外警方查獲,行徑相當囂張,苗栗檢方涉嫌包庇。檢警專案小組表示將再進一步調查,了解是否有督導不周或人謀不臧的問題。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宗熙則說,檢方在93年間查獲吳仲洲涉嫌販毒,為擴大偵辦,追查上手及大型販毒集團,認為他有列為秘密證人的價值,因此依證人保護法請他擔任線民提供線索。

蔡宗熙強調,這段期間檢方雖然尚未根據吳仲洲的協助而破獲其他販毒集團,但持續對他監控,今年7月後發現他可能會再販毒,準備收網,但因時機不夠成熟,還沒出手就被其他單位捷足先登。

吳仲洲販毒集團被瓦解,內政部長李逸洋昨天下午前往刑事局慰勉有功人員,目前集團成員仍有綽號「阿倫」的共犯在逃,警方懷疑阿倫身上有數量龐大的海洛因毒品,更擁有強大火力,正全力追緝。

據透露,吳仲洲是檢察官石東超的線民,而當年石東超偵辦重大要犯薛球、陳益華時,人並未蒞庭陳述聲押理由,後來法官讓2人交保,薛、陳因而四處犯案,對社會治安造成極大危害。

但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宗熙強調,依法檢察官「得」蒞庭,也就是可蒞庭,也可不蒞庭。當年石東超認為薛球開槍打警察,惡性重大,本就應羈押,在聲押書中已敘明理由,且相關卷證資料也已送達院方,所以未蒞庭。


小法典/警察辦案依法可用線民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規定,檢警辦案可使用線民秘密蒐集資料。警方遴選線民後,還要經過警局長或分局長核准才行。

檢察官依法不可養線民,但在具體個案中,可使用證人保護法偵查犯罪,若有嫌犯願供出更多內幕或犯罪集團首腦,檢察官為保護其安全及身份不曝光,會依證人保護法規定,將此人轉為污點證人,若檢方順利偵破案件,污點證人甚至可獲免刑。

至於警察線民,則可從警方獲取俗稱「線民費」的「工作費」,但警察線民並不是一個「職位」或具有所謂的正式身分,警方也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相關法律也未賦予線民可行使警察的職權,更不得違反法律。 (記者楊國文、賴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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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1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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