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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水?交部重定高鐵事故內涵

〔記者曾鴻儒/台北報導〕高鐵督導會報昨決定,履勘結論要求的四分鐘班距演練,台灣高鐵公司須重做,一個月零事故部分,交通部同意重新定義「事故」內涵,未來將以事件原因認定是否可視為事故。

高鐵履勘總結會議後,交通部昨日首度召開高鐵督導會報,由次長何煖軒主持,台高公司執行長歐晉德全程參與,雙方在履勘結論與缺失改善執行時程達成共識。

何煖軒說,四分鐘班距演練過去曾做過,但為了建立大家對高鐵的信心,歐晉德答應重新演練,下週一開始執行,且會將班距縮短至三分鐘,至少連續發車六班,同日也將進行單軌雙向發車演練,透過兩項演練,確認高鐵緊急應變能力。

連續兩週密集班表演練,將自下週三或週四開始,高鐵每天都會演練九十分鐘內連續發車、班距不超過十分鐘的調度能力;何煖軒說,此項演練需為「完整、連續」的兩週,亦即脫班、失敗,就得重來,各項演練過程,交通部除查核電腦紀錄,高鐵局也會派員全程觀察。

較麻煩的則是一個月零事故部分,事故的認定標準;何煖軒表示,雙方討論後,決定綜合鐵路法各子法、鐵路行車規則、高鐵履勘標準與程序中的認定標準,未來任一單一事件發生,交通部都會綜合法令與履勘標準,根據事件原因來界定是否可視為事故。

據了解,由於鐵路行車規則中,對事故認定相當繁瑣,項目多達十七項,連誤點都被納入,未來以「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為認定依據的機會最大,事故包括撞車、翻覆、停止運轉廿四小時以上、旅客或人員傷亡、其他重大事故等。

交通大學榮譽教授藍武王則指出,此一作法不算定出事故定義,未來通車後,事故定義可能淪於各說各話,引發更大爭議,交通部應該未雨綢繆,不能只說由交通部認定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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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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