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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養金換緩刑 改判坐牢定讞

〔記者劉志原、劉遠裕/台北報導〕當街殺人,月付一萬就免入獄?發生在2年前的淡水17歲少年阿宗殺人事件,沒父親的阿宗答應把死者父母當生母奉養,每月給付一萬元奉養金至其終老,獲士林地院輕判2年10個月及緩刑,但最高法院不同意這麼判,最高法院認為阿宗當街殺人,惡性重大,昨判他5年2個月確定,阿宗須入獄。

阿宗的律師表示,阿宗父親早逝,母親改嫁,由老祖母扶養,案發後非常後悔,目前有固定工作,且93年事發至今,阿宗每個月都依約付一萬元給死者父親,若月薪提高再改為每月2萬元,若一期沒付,視為違約,一次付500萬,如今判決確定,阿宗勢必入獄,恐無法再工作,難以繼續支付和解金。

本案一審判決讓阿宗月付一萬元換免入獄,引發各界議論,陳父一度強調不懂法律,以為和解可讓被告早日去關,沒想到法官卻是判被告緩刑,非常不公平,陳某胞兄當時更說,殺人者每個月付一萬元就不必關,令人難以接受,檢察官遂提上訴。

75年次的阿宗與77年次的陳姓死者為舊識,同時也是網友,案發時,雙方在遊戲中相互叫罵開玩笑,不料擦槍走火,阿宗生氣找來林姓等3友人欲向陳某討公道。

93年9月22日凌晨4時許,阿宗與林姓等3名未成年友人(林某等人遭依傷害罪起訴,被害人家屬已撤告訴,已判決不受理),由阿宗打電話邀出陳某,同日上午8時許,阿宗等人在台北縣淡水網咖找陳某理論,雙方在店門外一言不合打成一團。

混戰中,阿宗拿出預藏的尖刀連刺陳某3次,陳某心肺遭刺穿死亡,阿宗被檢察官依殺人罪起訴,一審士林地院以被告認罪,以簡易判決輕判被告並予緩刑,經檢察官上訴後,二審高院認為阿宗犯案時未滿18歲,且已和解,改判5年2個月,阿宗不服,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全案確定。

得知自己被高等法院判刑5年2個月確定,25日就要滿20歲的阿宗說:「其實這是禮物,是我對死者父親贖罪最好的方式。」

阿宗說,其實他心中相當悔恨,因為一時的衝動而毀了別人家庭,原本以為要蹲個10年8年,但一審判刑讓他訝異;這2年來他拚命工作,將每月2萬多元的薪水拿出一萬元作為賠償,部份拿出來奉養祖母,部分則和新認識的女友「小步」,租了間10坪不到的小窩共同生活,但也因為經濟拮据,每天必須和女友吃泡麵過活。

面對即將到來的刑期,阿宗最擔心的就是祖母和女友,雖然「小步」誓言不離不棄,但他不想拖累女友幸福,希望在入獄前理性分手,他也擔心祖母沒人照顧,這段時間能賺多少就是多少,盡到為人孫的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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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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