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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節省健保費

■張凱翔

為了健保安全準備金的缺口,健保局預計調整費基的類別,主要針對第一類中的「自營業主」與第二類中的「自營作業者」;二者只差幾個字,但繳的錢,可差了很多!舉例如下:

老丁與二個子女,經營一個早餐店,老丁保二萬六千四百元並扶養配偶、父及母親;共三人,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繳納營業稅,設有健保、勞保投保單位,僅健保費老丁一家每月就要六八五八元,一年八二二九六元;若「自營業主」的健保費基調整到三萬三千三百元,則老丁一家全年要繳九七三六八元,多繳一五○七二元。

事實上,以上述的條件,「自營業主」的老丁,同時也符合「自營作業者」的五個條件之一,可以參加所屬的職業工會,改以「自營作業者」加保,保一萬九千二百元,一年僅需三七七二八元。縱然未來職業工會的費基調整到二萬零一百元,一年也只需繳三九五二八元。「自營業主」與「自營作業者」相較,光計健保費;一年就可節省五七八四○元。

在健保施行細則第六條中,對自營作業者有三個條件;一、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二、獲致報酬。三、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其中,所謂的勞動工作,指的是主要有提供勞務的加工的「工」作者,而不是以賺取差價的「商」務行為。如早餐店的油條或餐點大部分是自己做的,而不是去批來販售的,就符合勞務或技藝的條件;而所謂的獨立,不僅是指自己一個人,還包含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之協同工作者,都是稱「獨立」,但非直系親屬,如兄弟姊妹間協同工作,就不符合「自營作業者」條件。

直系親屬間協同工作的微型營利單位,在台灣不在少數,通常只要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伴隨而來的就是健保局要求設立投保單位,負責人並以「自營業主」的身分納保,繳高額負擔,既然是微型單位,能夠合法節流一分,創造經濟,何樂而不為呢?

(作者為中華民國勞務士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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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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