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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第一夫人「躺著應訊」?

■許文彬

陳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上週五以「被告」身分出席公判庭應訊,因身體虛弱而當庭暈眩,被送台大醫院急救。據報導,承審法官還問看診醫師是否她下午可繼續到庭應訊;又稱本週五開庭時,可以為吳淑珍準備一張病床讓她躺著應訊。此情此景,引起社會各方廣泛議論。

其實,在法律上,阿珍這樣的病況,在客觀上應可認為已符合不克出庭的「正當理由」。何況在刑事訴訟程序上,一開始尚屬「準備程序」階段,尚未進行到審判期日之「調查證據程序」或「辯論程序」;即使被告本人不出庭,而僅由其辯護律師到庭陳述,顯然也不會影響到訴訟程序進行的時程。所以像當天承審法官急著要吳淑珍到庭,甚至讓她「躺著應訊」也在所不惜,既無必要,恐怕於法亦有違背。

在刑事訴訟的法律制度設計,被告之到庭應訊,固然是被告的義務,唯若有正當理由者,缺席是被允許的(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三百零六條)。像吳淑珍日昨的身體病況,即其適例。何況,被告到庭應訊,另一方面也是她為自己辯白的一種權利。此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甚至於第九十八條明文指出,法官於訊問被告時,「應出以懇切之態度」。

吳淑珍以現任總統夫人身分而成為法庭上的刑事被告,固然不應享有什麼法律之外的特權,然而,她在法律之內、訴訟程序中的防禦權及基本人權,當然要受到應有的尊重與保障。

政治場域的權鬥,儘管連「人性」也受踐踏,可是,在懸掛著「天平」為標幟象徵的莊嚴法庭,不僅要顧到法律條文的落實,同時也要顧到人性。況且,「人性」本來就存藏在法條的底蘊!(作者為律師、中國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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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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