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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節能改電表 白花錢

〔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去年4月立法院刪除了台電編列的檢舉私改電表竊電獎金預算,但花蓮地區不法集團以「節約能源」遊說用電戶改電表仍屢見不鮮,不少民眾花了1萬5千元改電表,又被台電稽核查獲罰款,兩頭破費;台電花蓮營業處也不否認,今年9成以上被稽核私改電表的用電戶,都辯稱是有人來遊說改電表。

台電檢舉預算遭刪

台電以往為避免用電戶私改電表竊電,設有檢舉獎金制度,提供罰款的20%支付給檢舉人當檢舉獎金,但這項制度被不法或詐騙集團利用,先是遊說民眾私改電表,又向台電檢舉,兩頭獲利;立院在去年4月刪除了台電檢舉獎金預算,其中一項重要原因就是杜絕不法集團將民眾及台電公司當成禁臠,予取予求。

然而,檢舉獎金取消後,不法集團遊說民眾違法改電表的情況未改善,一般而言,不法集團雖不能兩頭賺,但遊說民眾改電表的收費仍屬暴利(一次收費約1萬5千元),不法集團遊說民眾改電表仍時有所聞,台電公司今年查獲民眾私改電表的案件中,9成以上的用電戶都向台電表示:「是有人來遊說改電表!」

沒獎金 檢舉案變少

根據台電統計,在取消檢舉獎金前,花蓮營業處每個月接獲檢舉查獲的私改電表竊電案件平均有20件,但取消獎金後,每個月查獲竊電件數降為8件,檢舉案件減少,幾乎所有竊電稽核都得靠稽核人員主動發覺,全年民眾檢舉案只剩2件,可以證明詐騙集團已經不再「兩頭賺」。

台電花蓮營業處指出,改裝電表是非法的竊電行為,民眾千萬不要誤信不明人士天花亂墜的遊說,否則花了大把錢改電表,一旦被查獲,還得受罰3個月至1年的總電費。


改表先花1萬5 台電發現罰2萬

〔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一名改裝電表「節約用電」的顏姓市民表示,不法集團憑三寸不爛之舌,遊說他改裝電表,接著電力公司就找上門,害他損失了改裝電表的錢,又被罰款,實在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顏姓市民表示,他在市區開設便利商店,每個月電費很可觀,5個月前,一名自稱是水電行工程人員的男子找上門,表示改裝電表可以節省電費。

顏姓市民起初雖有懷疑,但這名男子不斷聲稱改裝電表是在電力公司許可的範圍內執行,並不是竊電,可將用電量降低,台電與用電戶都沒有損失。

顏姓市民,花了1萬5千元改裝電表。但台電在4個月後就找上門來,表示他的電表已經被改裝,是竊電的行為,罰了2萬元。


偷電不服罰款 台電送辦還斷電

〔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一般私改電表竊電,主要有4種方法,包括在電表內的送電線路裝電容器、換裝電表齒輪、撥動電表指針及配線供電繞過電表等。

一般不法集團遊說民眾私改電表,大多數是用加裝電容及改電表齒輪兩種方式,這需專業的用電知識,要察覺比較困難。

若以拆除電表外殼,直接撥動電表指針,或是自行配線,將輸電線路繞過電表,這兩種作法都比較粗略,也較容易被台電公司發覺。

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規定,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台電目前的作法是,如果民眾私改電表被查獲,願接受3個月至1年用電費的罰款,台電公司就不會以電業法追訴,但如果民眾不服罰款,台電除了會移送法辦追究刑責,還會考慮斷電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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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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