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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求職 保險電話狂CALL

〔記者吳仁捷/板橋報導〕接近年底,又是新一波轉職潮,但卻有讀者向本報反映,指稱近來透過人力網尋找工作,開啟履歷後,不但新工作沒著落,接踵而來的是一週內接到數十通保險推銷電話,甚至不乏有詐騙集團打電話假徵才,民眾雖機警識破,不禁強烈質疑屬於機密的個人資料遭不肖人士非法取得,希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警方等單位介入了解資料外洩原因。

台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偵四隊表示,若接獲民眾報案,將深入追查被檢舉的人力網業者等相關單位是否觸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涉及損害當事人權益;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指出,若民眾檢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洩漏個資,也會派員了解這些機構是否落實網路保密計畫,若是有洩漏機密之虞,將依法處罰業者。

數位打算在年底轉換職場跑道的民眾爆料指稱,他們在數週前進入人力網開啟個人履歷,期望能和出現個人理想職缺的公司促成就業媒合;不過好幾個星期過去後,不但新工作沒著落,反倒接獲保險公司推銷保險疲勞轟炸,或接到口音有異人士說想要做民調,與原先期望的就業媒合出現落差。

亟欲轉職的民眾怒指,當他上網求職時,其中某家英商保險公司在一週內,全國各縣市分公司都有業務員打電話向他拉保險,或希望他參加理財講座,由於多位求職的友人遭遇類似情況,他懷疑是人力網中的個資外洩,或不慎遭截取,讓部分保險或詐騙集團有機可乘。

民眾憂心地說,上網媒合求職時,已將最私密資料都傳上網路,就是希望透過合法人力網的把關,將個資提供給正當廠商,促成就業媒合;不過若連不肖業者都以合法途徑取得機密個資,再不當利用個資時,民眾也會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失去信心。


求職個資曝光/勞委會看法-民眾檢舉 立即調查

〔記者吳仁捷/板橋報導〕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強調,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精神,當事人上網尋求網路媒合協助時,仍可依法要求相關業者不公開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減輕資料外洩可能造成的損害程度;若民眾懷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疑似外洩資料,可逕向勞委會或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相關單位將派員調查。

職訓局就業輔導組指出,目前針對私立提供就業媒合機構部分,一般會就其公司資格、規模及營運狀況等,進行書面審核,許可後會發給認證。

而當媒合機構要申請網路媒合服務時,勞委會也會要求公司提供完整的個人資料庫網路保密計畫,經核備認為無資料外洩等顧慮,勞委會才會發給這間公司「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得以在網路上接受民眾登錄個人資料,提供特定有人力需求的公司媒合就業。

勞委會職訓局指出,勞委會為強化規範人力網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機制,也擬定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並透過不定期抽查,杜絕不肖機構將個資非法處理或利用。


求職個資曝光/人力網看法-拒接電話 需先勾選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有民眾向本報投訴在人力銀行網站登錄求職資料後,一週內接到不同保險公司電話轟炸拉保險,不但工作沒著落,還飽受騷擾。對此,業者都說,可能是求職者登錄資料時,未勾選拒接保險公司電話所致。

104人力銀行行銷總監邱文仁表示,求職者到人力銀行網站登錄個人資料找工作,為了保護求職者,104人力銀行也有把關措施,其一就是讓求職者勾選是否拒接保險公司電話;另外,保險公司求才時,只看得到願意到保險公司工作的求職者電話,一般民眾的履歷資料是看不到的。

1111人力銀行副總吳睿穎指出,1111人力銀行也設有讓求職者勾選是否拒接保險公司、傳直銷電話,求職者之所以會接到多通保險公司拉保險電話,可能是因為並未勾選拒接所致。

勞委會職訓局官方求才求職網站「就業e網」,也有類似把關機制。職訓局官員沈文麗表示,部分特定求才廠商,如保險公司、人力派遣業者、直銷等,只能上網登錄徵才訊息,但不能查詢求職者資料。


小檔案/如何防止求職個資外洩

★民眾可在上網求職時,向人力網業者提出不登錄身分證字號或個人私密手機的要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拒絕。

★上人力網站登錄資料時,也可勾選不願意公開的個人資料項目,並在登錄完成後列印存底,也可降低個資被外洩的困擾,若有需要時,也可作為事後佐證。

★若人力網疑有外洩個資行為,可向勞委會職訓局就業輔導組申訴,專線為02-85902613。

★若民眾有「確信」證據,懷疑是人力網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外洩新申辦的電話等個人資料時,也可向警方檢舉,警方將會介入偵辦,了解是否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小法典/電腦處理個資保護法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早在民國84年便施行至今,是為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避免民眾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的合理利用;其中對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的資料處理,發生侵權行為時,均規範相關處分。

其中第27條等條文為損害賠償及其他救濟篇章,其中明訂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若損害是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則不在此限。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被害人即使非財產的損害,也賦予被害人得以請求賠償相當金額的救濟辦法;對於名譽被侵害者,也可請求侵權機關或公司,進行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整理:記者吳仁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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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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