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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張熙懷「不說真話」

■莊柏毅

國務機要費案首度召開程序準備庭,檢辯雙方針對程序問題舌戰,公訴組主任檢察官張熙懷脫口說出:「不需要傳喚一個不說真話的人,並沒有要傳喚總統」云云。張熙懷主任檢察官之說法實令人驚訝!

如果不說真話就不須傳喚,那麼偽證的證人必定是不說真話。換言之,檢察官及法官根本不須傳喚偽證的證人,偽證的證人也就不用出庭作證。然而,未出庭作證之證人又如何能偽證呢?

再者,必須在傳喚調查後,檢察官及法官才能根據調查證據所得之心證判斷一個人說的是不是真話;在未傳喚調查之前,豈有可能判斷一個人說的是不是真話?張熙懷主任檢察官顯然有先入為主的偏見。

且陳總統縱使在檢察官偵查階段不說真話,但並不表示陳總統在法官調查階段亦不說真話,檢察官主觀認定陳總統在偵查階段不說真話,就不讓陳總統在法官面前說真話,張熙懷主任檢察官的心態並不正確!

又依張熙懷主任檢察官的說法,以後被傳喚的證人是不是可以聲稱其「不說真話」,檢察官及法官不須要傳喚為理由,拒絕出庭作證而規避偽證罪?如此,檢察官及法官將更難發現真實!

法官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項均應注意,才是公平的審判。如果陳總統的證言是對被告吳淑珍有利之事項,法官依法即有調查之義務,怎可以檢察官淡淡一句「不需要傳喚」就此帶過?

況事實證明馬英九市長在特別費案中也曾不說真話,依「不須要傳喚一個不說真話的人」原則,就不須要傳喚不說真話的馬市長;那麼,侯寬仁檢察官不斷傳喚馬市長之舉,是否表示張熙懷主任檢察官這句話不一定是真話?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律學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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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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