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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冷氣留指紋 3年後被當竊嫌

〔記者何瑞玲/土城報導〕工人楊錦龍3年前到台北縣中和市某大樓安裝冷氣,今年初該戶民宅遭闖空門,警方採到他的指紋,不顧他提出工作紀錄簿等證明,把他當嫌犯移送法辦。檢方追查相關證據,認為無法證明工人有犯罪嫌疑,偵結不起訴,還楊某清白。

檢方調查,住在中和市中正路某社區大樓17樓的王姓婦人,1月間住家被闖空門,小偷偷走價值不菲的琉璃90件、音響、陶瓷花瓶盤、LV皮件及金飾、高爾夫球具等物,警方在屋內採集到左拇指及左小指兩枚指紋,經送刑事警察局比對,查出指紋為工人楊錦龍所有,以竊盜嫌犯函送板橋地檢署偵辦。

楊某到案後提出曾經在3年前的7月間,被冷氣行指派到王女的住處安裝冷氣,採到的指紋應為3年前所遺留;他同時提出不在場證明,證稱住宅竊案發生當天,他正好被冷氣行指派到板橋另家住宅裝冷氣,兩項指派工作均有冷氣行的工作紀錄簿可佐證。

不過,楊錦龍的說法不為警方採信,檢方召開偵查庭時,楊某親自帶工作紀錄簿出庭喊冤;檢方審酌楊某提出的事證,比對警方採集指紋地點與客廳冷氣機位置相近,加上住宅竊案發生時間楊某也確曾到板橋另戶民宅安裝冷氣,研判楊某說法不無可能。

檢方再向刑事警察局查證,確認指紋遺留時如沾有機油、灰塵、油漬等物品,留存時間會比較久,即使相隔3年仍有可能採集到當初留存的指紋。

檢方認為,楊某雖是3年前留下的指紋,仍有可能遺留,警方僅憑指紋卻無其他佐證,無法證明楊某犯罪,因此全案偵結不起訴。


1枚指紋涉案 水電工自危

記者李穎、林志青/專訪

一枚3年前留下的指紋,讓弟弟被當作竊盜嫌犯送辦,經營家電21年的老闆楊錦文說,失竊住戶家住17樓,警方只靠一枚指紋,卻沒思索竊賊怎可能攀爬17樓窗戶行竊,就誤認胞弟是嫌犯,偵查有失專業!

楊錦文曾幫上千位客戶裝設過電器,他認為,要是哪天某客戶家遭竊,同樣的遭遇可能發生在自己身上,即使最後證明清白,免不了得舟車勞頓出庭,水電工豈不人人自危?他覺得警方的作為應該更嚴謹,才能避免擾民。

被誤認為嫌犯的楊錦龍已不願多談這件倒楣事,他的妻子說,因工作需要卻無端被牽連為竊盜嫌犯,心中雖感委屈,但最後能還他清白,對於檢察官明察秋毫,滿懷感謝。

他的朋友建議,日後到府裝設冷氣,不妨戴手套作業,但他認為,戴手套不利搬運上使力,且出車送貨地點遍佈各縣市,行程緊湊,實在無餘力擦拭每個走過的痕跡。

電器行老闆楊錦文說,3年前因店內人手不夠,請當水電工的胞弟楊錦龍幫忙,前往中和某社區王姓屋主家中裝設冷氣、音響等家電,當時還有兩名工讀生,4人理應都有留下指紋,不知道為何只有弟弟被當作竊盜嫌犯。

楊錦文轉述,弟弟曾向他抱怨,鑑識人員比對分析指紋後,員警上門通知到案說明,當天弟弟一家人有事外出,警方卻在門口貼了張字條,大剌剌寫著「楊某人涉及竊盜案件」等字眼,讓鄰居投以異樣眼光,楊錦文批評,警方做法實在有失公道。


僅憑指紋 警專業待加強

記者何瑞玲/特稿

住宅竊案的偵破,警方仰賴指紋採證甚深,不過,僅憑一枚指紋,就把當事人認做嫌犯移送的冤枉案件也不少;警方輕忽其他犯罪事證佐證,凸顯採獲指紋後「見獵心喜」心態,不僅擾民,刑案偵辦能力與專業也有待加強。

本案工人明明提出合理進入民宅的證據及竊案發生的不在場證據,卻不被警方採信,警方連調閱監視器畫面比對工人有無在案發時進出大樓的動作也沒有,以致工人得接受嫌犯檔案拍照、按捺指紋建檔及後續偵查出庭等擾民的不合理待遇。

一名電風扇包裝工人,最近也被警方懷疑是竊案嫌犯,原來警方在被害人新買的電風扇按鍵上,採獲一枚他的指紋,據此懷疑竊嫌入屋行竊時開風扇吹涼。但他向警方說,案發時間,人明明在南部上班,也沒北上,但警方仍然存疑。

類似案件,警方應該要提出指紋之外的佐證,證明當事人有「犯罪嫌疑」,才是偵辦刑案該有的專業展現,否則只會折損警察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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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7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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