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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傷老男行竊 檢不起訴

〔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54歲駱姓男子,清明節於公墓盜取割草機、消防用塑膠桶,被控竊盜,士林地檢署調查發現,駱某5年前一場車禍,頭部重創,腦傷導致守法性低於常人,目前並與80歲老母相依為命,偵結後予以職權不起訴處分。

承辦檢察官表示,根據管區警察查訪,駱某母子靠拾荒為生,駱某自腦傷後,行為舉止怪異,東撿西撿,常將他人物品認為是廢棄物帶回家,與鄰里發生多起衝突。

檢察官指出,駱某2年前亦曾因類似竊盜案,被法院判處拘役並緩刑,再度發生同案,依正常情形,確有進一步懲處必要,但考量其車禍後腦傷確實嚴重影響其言行,且僅屬精神耗弱,未達心神喪失的強制治療地步,目前持續就醫中,才斷然法外開恩,並為預防其不當行為繼續發生,已通知管區警察勤往駱家走動。

住居淡水鎮的駱某,今年清明節前夕,帶著割草機前往淡水鎮一處公墓,代他人除草賺外快,但恍神間,遍尋不著自己割草機,見不遠處墓地有一具割草機,隨手拿來,並順手帶走公墓內的消防用塑膠水桶,一起放到公墓一角。

割草機失主事後遍尋不著報警,附近居民傍晚發現駱某形跡可疑,通知警方人贓俱獲。

被告開庭因經常答非所問,表情呆滯,檢方詢問陪其開庭的高齡母親,得知駱某於5年前一場車禍,禍延至今。

檢方調閱其病歷,證實其因車禍頭部重創,造成癲癇、器質性腦症候群,會妄想、妄聽,並屬肢、痴多重極重度障礙,目前於淡水馬偕醫院治療中。

駱某經檢方耐心偵訊認罪,送精神鑑定屬精神耗弱,檢方再傳被害人表明不願追究,全案偵結不起訴。


物品常遭駱某回收 鄰居不滿

〔記者林志青/淡水報導〕日前疑偷竊割草機被捕的54歲駱姓男子,檢察官最後作出職權不起訴處分,鄰居直呼不可思議,更指稱駱某有遛鳥習慣,還不時在樓梯間大小便,對駱某術後行竊舉止,鄰居只能自求多福,就連水桶也不敢放置屋外,駱母則反批鄰居造謠中傷。

平日與駱某相依為命的8旬母親駱謝女士說,女兒年前遠嫁高雄,偌大的房子只剩兩個年過半百的老人,兒子日前發生重大車禍,經5次手術撿回一命,卻無法重回工作崗位,幸賴每月3000元老人年金與兒子的4000元殘障補助,勉強度日。

鄰居們提到這對母子,都不禁搖頭,對駱某行竊指證歷歷,更聲稱日前裝設的針孔攝影機,曾錄下駱某犯案過程,對此,駱母解釋,兒子誤認鄰居物品為資源回收物,才會帶回家中,絕非蓄意行竊。


小法典 微罪不起訴 檢方依法認定

檢察官的「職權不起訴」,源於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被告觸犯同法第376條(即微罪)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第376條的微罪範圍包括:

(一)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320、321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335、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339、341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記者胡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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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7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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