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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案開庭 特別報導

憲法成為主角 非法院位階所能全權處理

記者賴仁中/特稿

法庭活動的主軸向來是刑事訴訟法,但國務機要費案貫穿全場的卻是更上位的憲法,形成一場憲政法理大戰,凸顯本案的重大爭議性。

所以出現此一前所未見的怪象,實因本案從程序到實體,處處充滿論爭之處。排第一者,自是對憲法第五十二條的見解歧異,所以光是這道條文「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昨天至少被提及兩百次以上。

無論檢、辯、審或外界如何解讀,該不該引用憲法來排除審理本案,它無疑都是全案的主角;而當一件刑事案件,變成必須先釐清憲法條文的定義與規範時,就已不是普通法院的位階所能全權處理的。

昨天辯方舉的一例很重要,總統是三軍統帥,此一統治權具有強制性,他能輕易放棄這個權力嗎?換句話說,陳水扁這位「非形式上,卻是實質上的被告」,雖願意坦蕩接受司法檢驗,但是司法不能因他的主觀意願就凌越憲法,因為憲法保障的是總統職務,不是個人。

本案在爭議不迭之際,如若繼續審理,確有可能讓司法公信力受到一定程度質疑;而在諸多解決建議中,若干法界人士認為,最佳選項仍以先送大法官釋憲,等各方都應遵循的答案出來後,再依此審理或不受理,方可杜各方爭執與兼顧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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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6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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