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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案開庭 特別報導

律師:偵查即是訴究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吳淑珍等被告律師團主張,總統是國務機要費推動者,如果法院受理此案,將來非傳總統作證不可,但國務機要費中事涉機密外交,需要永久保密,講了會死人,若是總統上法庭作證,即會陷入作偽證或是洩漏國家機密的兩難局面。

律師團攻防重點,並不在被告有無犯罪,而是在「起訴違憲」,律師團提出三點解決方式,分別是檢察官撤回起訴、法院裁定全案不受理或法院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大法官解釋。

律師團主張違憲,是指檢方將總統列為國務機要費案的偵辦對象與被告,而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外患罪,未經解職或罷免,不受刑事「訴究」,律師團認為,偵辦、調查已屬訴究,程序上已違憲,起訴當然不合法。馬永成的律師李勝琛則說,憲法第五十二條中的總統刑事豁免權,是為維護國家元首的尊崇,避免妨害憲法賦予總統的職權、地位與功能,總統職務上及非職務上的行為及總統的辦公處所與私人生活空間都應受保障,且此一豁免權不能基於總統個人意願而放棄。

吳淑珍的律師楊芳婉主張,國務機要費案起訴違憲,且曾被列為國務機要費案被告的陳總統,卻無法上法庭防禦。楊芳婉指出,國務機要費的支出用在外交上,是總統執行行政權,卻遭司法權干擾,有違權力分立原則,國務機要費案起訴均無法通過上述原則的檢驗。

被告陳鎮慧的律師洪偉勝則主張,憲法第五十二條是賦予總統的特權,但總統在本案中被認為是被告,但卻無法上法庭證明清白,此時,憲法第五十二條成了總統的特別義務、特別犧牲,與憲法第五十二條賦予總統刑事豁免權的意旨不符。


何謂訴究?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不受內亂、外患以外之罪的刑事訴究;「訴究」二字,即訴訟、追究之意。

法界對於「訴究」範圍,多認為包含偵查、起訴、審理與判決等司法追訴程序,檢方則認為,應以起訴書所載為準,起訴書上被告欄未將特定人列為被告,就表示未對特定人加以訴究。

二說差異,以國務機要費案來看最清楚,若是前者,本案根本不能調查偵辦總統,以及以總統為主體衍生出來的其他被告,後者就如檢方現今的作法,除了未起訴總統外,幾乎全做了。

到底何說為對,法界尚有爭議,但有人舉例,宜從字義上解析,如有人對另一人提告,就屬訴訟,而將某人列為對象去查究他有無不法,就是追究,意涵接近偵辦。

依此,則偵辦等於已進入「訴究」範圍,也就是將總統列為貪污、偽造文書偵辦對象,等於已在訴究總統,有可能違反憲法的立法精神。(記者賴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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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6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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