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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的特殊刑事地位
■ 王思為
法國現任總統席哈克,在他的第一屆總統任內被指控涉及多起當選前所發生的案件。就此,法國曾對現任總統能否擔任證人一事引發了激烈的爭辯。這項爭辯一直到二○○一年十月十日最高法院的判決出來後,清楚地說明現任總統不得成為證人,並明白地界定出總統豁免權與司法優遇的範圍,才使得多年來翻攪法國政局的這項憲法爭議落幕。台灣目前也陷入同樣的憲法爭論,以下分別從五點說明總統特殊之刑事地位:
一、憲法職位之保障。廣義的豁免權,特別是總統不受侵犯這部分,是為了要保障此項職務功能的充分發揮,所以豁免權並不是憲法給予個人的保障,而是針對職位的保障,因此關係人不存在放棄此項保障的可能性。這項豁免權的保障屬於總統的憲法責任,無法與總統職務切割,總統無權決定要或不要。
二、維護憲法完整。任職總統者在任內無權自行暫停總統職務的行使,所以總統一職跟擔任職務的個人無法分開。既然兩者無法分開,那麼針對總統職務豁免之保障,就必須透過擔任總統者之司法優遇原則來加以確立。若司法優遇原則一旦遭到破壞時,總統職務所受之憲法保障也就立刻被卸除。因此司法優遇原則是維護憲法完整的必要設計。
三、證人適格的問題 。總統在任內除了總統的身分以外不具其他身分,所以總統成為證人的能力在任期之中是被司法優遇原則凍結的。就這點來檢討有關總統作證一事,不論是總統個人主觀的意志抑或是被動地傳喚,都是不被憲法所允許的。
四、權力分立之確立 。總統職位的保障,是為了要避免「司法邏輯」與「政治邏輯」兩者產生混淆。總統的去職與否是政治選項,不是司法選項。即便最初是因為總統的刑事責任問題啟動了總統解職的審理機制,當一旦進入審理程序時,這個刑事責任立刻轉換成了政治責任。因此豁免權的設計目的在於讓國家處於安定穩健的軌道上持續運作,讓看似簡單的權力分立原則受到完整的保障,讓政治的歸政治、司法的歸司法。
五、公共利益之保障 。總統享有豁免權並不意味總統個人的刑事責任得以免除。它只是一種專為總統職務所設計的司法優遇,旨在推遲刑事責任的處理時程。此項有別於普通法的制度是為了要維護國家體制的安定、維護公共利益,並不讓總統在執行職務時遭受無謂的政治紛擾。憲法中特別強調總統一職不受普通法的審理,用意就是要讓政治責任先行、刑事責任後至。因此遇到與總統有關的案件時,對法官來說唯一的選擇只有無條件接受司法優遇原則,逕行宣布「無管轄權」暫停所有司法審理的程序,待其卸任之後再繼續審理。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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