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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中重大投資案 須政策審查

〔記者曾慧雯/台北報導〕經濟部昨日發佈重大投資案政策面審查機制,凡是申請赴中國投資金額在一億美元以上,或是累計投資金額兩億美元以上、且單次增資金額在6,000萬美元以上,或投資涉及八吋以下晶圓鑄造、低階封裝測試與小尺寸面板等,都必須經過政策面審查才能放行。

配合陳水扁總統在今年元旦文告中提出的「積極管理、有效開放」政策大方向以及經續會結論,經濟部14日發佈重大投資案件的政策面審查機制,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並增訂「在大陸地區重大投資案件政策面審查協調作業要點」,在發佈當天立即生效實施。

今後台灣企業申請對中國地區投資,若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中的任何一項,都必須先通過政策面審查。第一,申請對中國地區投資事業個案金額在一億美元以上者,投資計畫規模達此標準者亦同;第二,累計投資金額在兩億美元以上,且單次增資金額在六千萬美元以上者;第三,投資涉及「核心產業科技有關產業」者。

而依據經濟部公告,所謂「核心產業科技有關產業」指的是八吋以下(矽)晶圓鑄造、封裝測試(限銲線型式),以及四吋以下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面板模組中段製程(切割、裂片及灌液晶製程)。

經濟部表示,重大案件的政策面審查除了由主管機關以書面會商意見外,還必須由相關機關首長組成跨部會審查及監督小組,小組召集人由經濟部部長擔任,就該投資案對總體經濟及相關產業的影響與其他重要政策事項進行審查。

此外,跨部會審查及監督小組可協調投資人就財務規劃、技術移轉、輸出設備、國內相對投資及對母公司的回饋、全球布局、僱用員工等事項作出承諾,以確保投資案對國內經濟的利益。

而必須經政策面審查的投資案件,將在投資人同意主管機關必要時可對投資人或其轉投資事業進行實地查核,並且提出書面承諾後,提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議審查。至於現行晶圓廠赴中國投資審查的跨部會審核,也與重大投資案件適用同樣的政策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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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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