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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交妹不爽被捕 上網嗆警察

〔記者蕭夙眉/中縣報導〕「╳╳派出所警察黃╳╳白嫖,全家死翹翹」,霧峰分局近來屢破援交案,卻惹來援交妹不爽,甚至將員警姓名po到網路,另有女警因案遭報復,名字被po上聊天室,還寫上「我很賤」。

霧峰分局近來14天破獲16件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案件,警方表示,這些案件以援交為主,包含嫖客、援交妹,有成年,也有未成年,以學歷來說,不乏碩士生。

最近警方執行網路巡邏,發現某些聊天室竟出現「有警伯在援交,小心囉」,有人直接嗆「小心霧峰警察」、「有警察上網緣(援),不要再緣(援)了」。

更令警方訝異的是,某公開網站留言板,竟直接點出某派出所、某警察的名字,寫著「白嫖援交妹、白吃,再抓人,全家死翹翹」;還有女警查緝違反兒少性交易案,遭到案件的男客人報復,將該名女警的名字po上聊天室,然後寫上「我很賤」等字眼。

警方提醒這些嗆聲的網友們,網路是公開的世界,可以追蹤,小心被揪出來,觸犯公然污辱罪。


網路誹謗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資料來源:霧峰警分局 整理:記者蕭夙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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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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