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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醉未拒嘿休 男以置信判刑

乘機性交罪 判2年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A女酒醉後與好友謝某搭計程車赴賓館,並在車內激情舌吻,進而在賓館嘿咻,次日A女裸身醒來,忘了昨晚發生何事,遂控告謝某性侵,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雖然2人舌吻且A女可行走,但人酒醉後會有裸身跳舞、亂吻等脫序行為,不能據此推斷酒醉者意識清楚,遂認定謝某性侵,依乘機性交罪判他徒刑2年。

不得緩刑 將提上訴

被告律師表示,謝某雖無性侵,但為表達歉意,仍以20萬元與A女和解,不料卻遭重判2年,不得緩刑,一定會提出上訴。

謝某則主張,當天A女在車上與他舌吻、下車也能行走,且兩人衣服脫到一半,A女還跑去廁所吐,吐完再回床繼續嘿咻,意識清楚,且A女次日醒來還請他幫忙找耳環,怎能說遭他性侵。

判決書指出,33歲的謝某與A女為結識多年的好友,今年3月間,她與謝、黃2名友人至台北市安和路KAMA PUB喝酒,當天凌晨A女醉倒趴在桌上,謝、黃2人遂帶A女上計程車,A女即當著黃某面與謝某舌吻,不久後,A女與謝某即進入長春商務旅館並發生性行為。

A女主張,當時她喝得很醉,只記得一直向謝某說對不起,然後就有人扶她下車,並將她丟在床上,印象中謝某有摸她身體,醒來後,就發現自己沒有穿衣服被謝某在床上抱著,遂控告謝某涉及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的乘機性交罪。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雖然證人指出謝某與A女確在車上舌吻,但也不能因此認定當時酒醉者精神正常,而謝某與A女認識已10餘年,應能察覺A女已醉到意識不清,卻與她性交,已涉及乘機性交罪,考量雙方已和解,故判他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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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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