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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法官搶救憲政災難

■汪平雲

北高兩市選舉落幕,但是一場真正的憲政災難卻將逐漸成形,那就是國務機要費案即將開庭。筆者不只擔心台灣政局繼續陷於動盪與對立,更擔心我們的司法體系將在欠缺憲政思慮下,捲入一場難以脫身的政治漩渦。

這場侵犯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豁免權的憲政災難,首先將嚴重損害總統的憲政地位與功能。正如大法官在釋字第三百八十八號解釋理由書所說,憲法第五十二條所要保障的法益,在於「確保(總統)職權之行使,並維護政局之安定,以及對外關係之正常發展」,亦即憲法第五十二條不是保障總統個人的利益,而是為了保障國家與國民整體的利益而設。

如今國務機要費案,雖然檢察官形式上未起訴總統,但是實質上已指明總統是貪污罪的共同正犯。公元二千年美國司法部提出正式法律意見,曾將這種總統實質上被指為罪犯,卻不立即進行審判的情形,形容為逼總統玩「俄羅斯輪盤」的死亡遊戲,面臨死亡威脅的凌遲。因為這將產生「憲法上無可容忍的兩難」,一方面總統在「犯罪標籤」的烏雲下,難以正常的扮演其憲政角色,對於政局穩定和國家利益都有嚴重的影響。然而總統若要擺脫檢察官套上的「犯罪標籤」,儘速獲得法院公正的審判,唯有在未經彈劾程序下就自行去職,以便於讓檢察官正式起訴。但是這也等同於賦予檢察官有取代國民主權的地位,可以透過起訴書決定民選總統是否必須下台,使憲法的彈劾機制形同虛設。

此外,這場憲政災難也將使台灣的普通司法體系,再也無法擺脫捲入政治風暴的宿命。二○○二年十二月法國政府的艾弗希爾(Avril)委員會提出有關總統刑事豁免權的專案報告,值得我們深思。該報告指出,憲法中特別強調總統一職不受普通刑事司法的干預,主要用意有二:第一,在政治上,避免總統成為各方政治勢力的標靶,讓競爭對手將控訴總統當作政治及媒體的操弄手段(coup mediatico-politique),以維護總統職位的尊嚴、政局的穩定與國家的尊崇。第二,在司法上,為了不使司法案件變成政治鬥爭的引線,讓司法系統永無止境地被捲入政治角力而無法脫身。憲法上採取總統不受普通法院審理的設計,可以讓司法系統免於承擔來自行政體系與政治勢力的有形或無形壓力,排除司法威信因泛政治化而遭遇崩解的隱憂。

當然,我們睿智的大法官可能早已看到這場憲政災難的嚴重性,但是大法官受限於司法的被動性質,無法主動介入。因此,不論是透過立法委員連署,或是承審法官主動聲請,現在該是請大法官及時挽救這場憲政災難的關鍵時刻了。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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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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