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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費滯納金 考慮調降

擬降至一天0.1%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現行就業安定費滯納金,每逾一天收取一%未繳費用,是健保滯納金的十倍,有立委認為比率過高,提案調降至一天零點一%、加徵上限則訂在三十%。

屆時若修法通過,將影響十五萬聘僱外勞的雇主,勞委會另需四到六個月的緩衝期修改計費系統程式,才能正式上路。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雇主經核准聘僱外勞後,必須向勞委會繳納就業安定費,未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一%滯納金,按日課徵,加徵上限為未繳金額的一倍。

目前為健保十倍

最近有立委接獲民眾陳情,反映現行的就業安定費滯納金加徵標準太高了,雇主的負擔太重,何況有些雇主可能只是太忙忘記繳。

而且,比較就業安定費與勞保、健保滯納金,就業安定費滯納金為健保滯納金的十倍、勞保滯納金的五倍。

因此,立委提案調降就業安定費滯納金,降至每逾一天收取零點一%未繳費用,加徵上限則訂在三十%。

也就是說,如果雇主要罰到三十%的就業安定費滯納金上限,大概得逾期三百天、就是將近一年都沒有繳。

勞委會同意送審

對於立委的提議,勞委會職訓局外勞作業組組長蔡孟良表示不反對,同意連同現在送到立法院審查的就服法修正草案一起併案審查。

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黃杲傑認為,調降就業安定費滯納金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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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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