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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建築設公共藝術 全縣僅十五座

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設置在署立桃園療養院前的公共藝術品「心手相連」。

全縣應設三百七十座

〔記者陳文正/桃園報導〕民國八十七年起,公有建築都要以建築費百分之一設置公共藝術,照統計,全縣公有建築至少應設三百七十座,但實際只有十五座有設置,未設的將來都要被處罰十萬元到五十萬元罰鍰。桃園縣政府文化局長謝小韞昨天在縣務會議中提醒注意。

地方不知有此規定

這十五座公共藝術的建築物,有十座是中央部會所屬單位,屬地方的只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三座、文化、社會兩局各一座。換言之,只有中央單位會照規定,事實上地方上包括公所、縣府等單位都不知有此規定。

文化局秘書李紹偉曾提醒公所,準備在公園蓋建築物時要注意此規定。

文化局視覺藝術課指出,這項規定是文建會定的,不過法令模糊,規範鬆散,例如未規範建築面積或建築經費多少,才得以設公共藝術,甚且一、兩百萬元的公有建物也要設置。

再者,雖有十萬元到五十萬元的罰則,但對於被罰者,是否限期改善?是否連續告發?是否繳了罰款就不必設公共藝術等問題,都沒有明確規定。

文建會要求調查

文化局是最近接到文建會公文,才開始依要求調查應設置公共藝術的建物數量。文化局長謝小韞在縣務會議中提醒注意,趕快設置公共藝術,以免未來可能受罰。

文化局也認為,公有建築設置公共藝術,除可提升藝術氣氛,也可讓社會更美,因此與縣府工務局協調,未來工務局建管課在核發公有建築建照時加註,公共藝術設置事宜要洽文化局等提醒文字,副本也知會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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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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