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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教官的不平等

■ 趙毅倫

憲法第七條要義是人民不分男女、宗教、種族…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至於法律,其一就是立法院二○○二年所通過實施的「兩性工作平等法」,其中規定,雇主對受僱人不得因性別而有待遇、升遷上的差異。如今教育部對軍訓教官,卻採取男、女教官分別區分加以升遷。

依教育部台軍字第○九四○○七八六九七號書函,以晉升中校為例,男教官要六十一分左右,女教官只要五十八分左右(一年資績分成長約○.九分,即女教官比男教官要早晉升三年)。

男教官與女教官做同樣的事,領同樣的薪水,但到了晉升的時候,女教官卻與男教官不同分晉升,說不過去。

教育部辯稱係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之六條保障婦女;可是十之十二條亦要保障原住民地位,為何不見教育部把有原住民血統之軍訓教官單獨評比晉升(而且增修條文第六之三條已取消省籍區別,如此不是走回頭路嗎)?

既然政府有「公務人員陞遷法」,「資績分」做為晉升之依據,若依本法所訂定的標準是公平的,不分男女以個人之努力為立足點,才有真正的尊嚴,也才是真正的平等。(作者為軍訓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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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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