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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雞走失捉來吃 嘴饞男子吃官司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縣32歲梁姓男子去年才因偷搬鄰居電視機被判刑4個月,今年又將鄰居走失的土雞抓回家烤來吃,吃上侵占遺失物官司,被判處罰金新台幣9000元,而這筆罰金已足夠他買11隻價位相同的土雞。

今年1月20日下午,梁姓男子看到一隻土雞,從住處附近雞寮圍網的破洞跑出來,竟起貪念,將牠捕捉到手後帶回家,自行在廚房宰殺,並以瓦斯噴燈烤來食用,雞寮的徐姓主人發現少了一隻雞,報警偵辦。

警方查訪發現,有竊盜前科的梁某涉有重嫌,他在去年1月初,曾因鄰居大門未鎖,侵入竊取價值約5000元的電視機,得手後準備搬離,恰巧被路過的鄰居發現,一時緊張竟將電視機丟棄,躲進旁邊的水溝,被報警揪出,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警方懷疑他惡性不改,上次偷「機」,這回偷「雞」。

警方調查後,發現他家廚房的地面上有用噴燈燒烤過的痕跡,梁父也作證說,曾看到兒子從外面抓一隻雞回來並在家中用瓦斯噴燈燒烤果腹,另一名鄰居也告訴警方,當天下午梁某曾說要送他半隻雞,但被他婉拒。

由於所有矛頭都指向他,梁姓男子最後坦承是趁雞溜出雞寮時占為己有,燒烤食用,但否認雞寮的鐵絲網是他剪破,由於雞寮主人也沒有目擊梁某破壞圍網偷雞,研判應是雞隻自行鑽出破洞,結果讓梁某祭了五臟廟。

梁某被依侵占遺失物罪嫌送辦,苗栗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官判處罰金新台幣9000元,雞寮主人說,被梁某吃掉的土雞市價約800元,梁某繳納的罰金足夠買11隻,還可找回200元。


侵占遺失物 最重罰15000元

俗話說:「偷雞不著蝕把米」,在這起案件中,梁姓男子如果破壞鐵絲網圍籬,進去雞寮抓雞,觸犯的是竊盜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折合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如持鐵剪等兇器破壞,則構成加重竊盜罪,可判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一種情況是,假設梁某破壞雞寮圍籬,但未進入或伸手進去抓雞,只是單純在外面等待雞隻自己從破洞跑出來再抓,仍構成竊盜罪,這種情況就像破壞人家的鴿舍或穀倉,讓鴿子飛出再捕捉、使稻穀流出再撿拾一樣,都不能算是侵占遺失物。

唯梁某自稱是雞自己跑出圍籬破洞,被他撿回家,由於雞主與警方也無法證明他破壞圍籬偷雞,因此只構成侵占遺失物罪,而就算他將宰殺燒烤好的雞肉分給飼主食用,一樣不能免罪。

不過,與竊盜罪相比,侵占遺失物算是很輕的罪,最重只處500元罰金,即1萬5000元新台幣。(記者傅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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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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