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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通資格法院撤銷 ETC續營運 可能重甄選

三方上訴都被駁回

〔記者楊國文、劉力仁、王貝林/台北報導〕曾引發爭議的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標案,最高行政法院昨日做出重要判決,認為高公局在甄審的協商程序,違反平等、公益原則,獨厚遠通電收,導致甄審判斷違法,影響甄審結果,故駁回已得標的遠通電收公司上訴案,全案定讞。最高行政法院也一併駁回台灣宇通公司遞補為最優申請人資格的上訴案、高公局的上訴案。

昨日的判決結果,等於宣告ETC甄選方案回到原點,將由高公局召開甄審會議重新協商,嚴重衝擊已上路營運快一年的ETC系統,以及廿一萬五千多輛已裝設OBU(車上機)的用路人的權益。

交通部昨天連夜開會研商對策,對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表示遺憾但尊重,宣示今天起ETC還是繼續照常營運,如果用路人要求退費,遠通電收原本即有一套退費機制,不會取消。

分析未來ETC可能發展,包括重新甄選、收歸國營,或由交通部接管再委由遠通電收繼續營運,交通部政務次長蔡堆表示,任何方案都有可能,仍須評估。

政院不接管盼協商

但據了解,行政院高層昨晚定調,不可能接管ETC,且ETC已順利運作一段時間,時空環境不允許再回歸原始甄審方式,因此要求交通部與遠通及宇通兩家業者儘速以協商方式達成解決共識,訂出底線後再報行政院確定。

對於這項重要判決,最高行政法院發言人劉鑫楨庭長昨表示,高公局在甄審過程的協商程序,出現違反平等、公益原則,按理應公平對待各入圍申請人,但高公局僅給予遠通電收協商VPS(車輛衛星定位系統)項目,未給予台灣宇通同等機會,造成甄審委員會資料不齊全,也就是資訊不對等的情況,影響到甄審結果,出現程序違法情形。

劉鑫楨也指出,甄審的協商過程也未考量到廣大用路人的權益,不符合公益原則,如明知車用設備元件重要性,卻未對OBU定價原則列入協商項目,將來在系統升級等方面,將迫使用路人換裝時不知道價格多少,影響用路人權益,違反公益原則。

他強調,這些應列入協商項目未列入協商,加上資料不完整,都影響甄審結果,造成「判斷的瑕疵」及程序違法,故駁回上訴,維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遠通電收最優申請人資格的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也認為,高公局重新甄審結果尚未確定,故駁回台灣宇通要求遞補為最優申請人資格的上訴案。

另針對台灣宇通指ETC標案出現弊端,合議庭認為,這部分宜由高公局甄審委員會評估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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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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