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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照制度來

■ 李小白

最近總統府國務機要費問題,各界吵翻了天,連陳總統都親自跳上火線。根據媒體報導,好像是我們國家制度上出了大問題:

一、預算經費的報銷怎會是總統親自說明?那是會計的責任,總統處理政務只管用錢,預算的事(沒有預算依預算法規定,可以流用、動支第一、第二預備金,甚至於辦理追加預算)和報銷,該由會計單位負責,至於經費預算的動支程序(公款的動支有一定的程序)則該由幕僚單位處理,事後有問題,也該由他們處理、說明,總統日理萬機,怎會由他親上火線,是否總統府的制度出了問題?

二、國務機要經費的報銷問題,陳總統以兩蔣時代為例,不知是那個幕僚給的餿主意,殊不知那已是幾十年前的事了,那個威權時代甚多法制不備,經國人數十年的努力,整個國家不論經濟上、政治上、社會上均有長足的進步,以國務機要經費的報銷為例,依審計部的報告,總統府已在民國八十六年依審計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徵得審計部之同意,支出原始憑證留存總統府備查。按民國八十六年是李前總統主政時期,我們不得不佩服李前總統與當時總統府幕僚的依法辦理,建立制度,總統府該依制度運作,怎會去翻老帳?

三、日前陳總統邀請執政黨立委、媒體名嘴、立院王院長等至總統府,說明國務機要經費的支用情形,並出示有關原始憑證以為佐證。此事似亦不符制度,總統府對此事若有所說明,似可直接向審計長為之。按審計長依憲法係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論者每謂其須經立法院同意,係應對立法院負責,唯依個人之研究,我國中央政府各機關首長均應對立法院負責,沒有例外,審計長之所以須經立法院同意,一是其專業,審計係一種專業,審計部組織法亦定有審計長之任用資格;二是能否超然獨立,超然獨立是審計最重要的精神所在,亦為世界所公認,我國審計法第十條亦規定:「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不受干涉。」我國數十年來,審計之獨立性似尚未受到重大質疑。

綜上所述,總統府似宜從制度上尋求改進,以取信於國人,亡羊補牢猶未晚也。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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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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