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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跟人說 男記者賠30萬
女同事堅稱沒同居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民視攝影記者葉純豪,向同事自爆與實習生張祺鑫「同居」、兩人並有性關係,卻遭女方否認,雙方鬧上法院,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兩人非公眾人物,是否同居及發生性行為屬私德,與公眾利益無關,但不論真假,葉某散布此事即屬侵害女方名譽權,判決葉某應賠張女30萬元,並將道歉啟事以E-MAIL發送給民視新聞部所有同仁。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雖然台灣現代社會已能容忍男女「同居」及未婚性行為,但我國固有倫理,男女無婚姻基礎而發生性行為,仍難見容於鄉里,且在男尊女卑的觀念下,女子與不具婚姻關係的男子性交,在現代仍會導致社會對她人格評價貶損。
判決書指出,葉某與張女並非公眾人物,是否同居與發生性行為都屬私德,不必受公眾評論,不論兩人有無同居及性交,葉某這樣說,都侵害張女名譽權。
至於葉某主張是為澄清兩人的感情糾紛傳言,證明沒有騷擾張女才這樣說,法官認為,若兩人有感情糾紛,應以其他方式說明陳述,而非講出兩人有同居及有性關係這類傷人的話。
控男追求不成造謠
原告張祺鑫感謝法院還她清白,她強調,她原不願接受訪問,但為免遭誤解,才同意受訪。她說,她與葉純豪僅止於同事情誼,無男女之情,且未同居,至於自己在民視實習期間,經常清晨五點多就到公司,只想多學一點,沒想到葉純豪追求她不成,竟說兩人同居,且有性關係,最後她還遭誤解離開公司,只好打官司證明清白。
被告自清堅持上訴
被告葉純豪則說,他與張祺鑫的確曾是情侶,並在台北縣三重市同居半年,最後因不合適,於93年4月分手,沒想到不久後,公司傳言說他騷擾實習生。
葉純豪說,為了自清,才將兩人同居的事說出,並非主動爆料,不知葉女為何否認,也不了解法院為何會這樣判,他一定會上訴。
同居人 逐步被視同家人
記者賴仁中、劉志原/特稿
同居,畢竟是合法婚約的外一章,所以法律對不具實質名份的同居行為,早年權益規範極少,後來隨著社會開放,才讓同居逐步走向法律規範化。
台北地院將同居關係定位為「不可受公評」之事,可以說,司法界人士仍認為這種行為是上不得檯面、有道德爭議之事,且因如今進入名譽權高張時代,因此認定一旦將這類事情宣之以口,會讓他人名譽受損,因此要賠。
值得一提的是,男方自爆與女同居屬侵權,如果第三人傳述此事算不算侵權?
第3人傳述 也屬侵權
承審法官表示,只要是兩當事人不是公眾人物,他們是否同居也不必受公眾評論,若第三人傳述,應也屬侵權,因此平常喜歡「八卦」者,也應謹慎。
從法律演進來看,早年極少有法律保護同居關係的,雖說民國三十三年時就有判例:認為應對「類似夫妻之結合關係」的女方,分手後的生活加以保障。
其實這完全是針對早年國民政府時代,特地為了解決「妾」的弱勢問題,因為當時男性威權,男人可以隨便把小妾趕出門,不理會她的生計。
判例旨意完全不是針對時下的男女同居關係,若案件類型為單純的男女平等同居,不見得能獲得司法認同,否則就不會只保障具有小妾身分的弱勢女方,而非平等地將男女雙方都規範進來。
新婚姻 歐洲不婚族竄升
〔特派員張茂森、特派記者胡蕙寧/歐洲、日本連線報導〕對大多數歐洲人而言,「同居」是一種生活方式的選擇,這年頭人們不會為愛情而結婚,因為要是為了愛情,同居就可以,分手方便多了。
根據法國「全國人口統計學研究所」針對20個歐洲國家所做的大型調查顯示,同居已是現今社會的一種「新婚姻習俗」,歐洲人想結婚的數目持續下滑。主因在於歐洲人傾向在生命的後期才願意建立起穩定關係,其次是只願同居而不婚的人逐年上升,最後是認為結婚昂貴又麻煩。
西歐國家有「同居法」這類「事實婚姻」的規定,但是相對於婚姻保障上仍有差別,像是在分手之權利義務,就可能沒有婚姻法中付贍養費或財產平分要求。
至於在日本,男女同居還可再分成「內緣(有結婚意願,但無結婚儀式之實)」和「同棲(無結婚意願,亦無結婚儀式之實)」2種類型,日本律師公會指出,原則上日本法律是不保護同居關係的,唯一旦解除這種關係的理由,經判定為一方「不當解除」的話,對方還是可以要求賠償。
二○○四年日本最高法院的一個判例是,法律不保障同居關係,理由是這對男女雖然有十六年的實質「內緣」關係,但雙方久未「同居」,男方後來片面要求解除關係,沒有賠償女方的義務,這起官司一審女方敗訴、二審男方敗訴,最高法院則以「關係的維持不能以法律加以強制」,最後判決男方無須支付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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