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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財報 最高擬罰400萬

〔記者楊國文、林慶川/台北報導〕法務部大幅重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除「去刑罰化」外,相對大幅加重故意隱匿財產等的處罰,從原本罰六萬至三十萬元,一舉提高至四百萬元,無正當理由拒不補正者,可按次連續裁罰最高四百萬元,較現行規定加重十三倍。

由於第一夫人吳淑珍近日被監察院三度發函要求補充說明未申報珠寶,這項財產申報法修正案內容昨日出爐後,若干媒體說是「吳淑珍條款」;法務部表示,此修正案已進行一、二年,未針對任何特定人士,並無所謂「吳淑珍條款」。

此外,檢調偵辦國務機要費查出,核銷單據中出現的「金生儀鐘錶行」發票共有三張,合計金額近卅萬元,據悉,此筆消費是杏林新生製藥公司董事長李碧君,以刷卡方式購錶送母親的消費,發票則供從事情報工作的友人向總統府核銷及請領情報工作費用。

至於外傳陳水扁總統及陳致中的購錶發票,也被用來核銷國務機要費,檢調清查至今並無發現此類型的發票。總統府也否認媒體的相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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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31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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