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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定期契約 擬放寬至三年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勞委會法規委員會最近討論勞基法勞動契約章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將定期契約規範的工作時間限制放寬,從現行定期契約最長一年,放寬到最長三年。再者,目前也在研議,若定期契約工中途遭解雇,擬明文規範雇主要給資遣費。

根據現行勞基法規定,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至於有繼續性工作性質者,都應為不定期契約。

其中,臨時性、短期性定期契約工作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季節性定期契約不得超過九個月;特定性定期契約如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契約間被解雇 有資遣費

勞委會法規委員會最近擬修正勞基法勞動契約章部分條文,要把現行定期契約的時間限制放寬。目前定期契約規定的工作期間最長為一年,擬放寬為最長三年,勞委會表示,這對中高齡失業再就業及退休後要找工作的民眾應有幫助。

此外,定期契約工在契約期滿後,雇主可以不必給資遣費。不過,針對定期契約工契約未期滿、中途遭解雇者,勞委會法規委員會日前開會時也有委員提出,希望能在條文中明確規範雇主得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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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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