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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廊被撞成癲癇 小2生獲賠18萬

學童在校園走廊上奔跑易發生易外,不可不慎。(資料照,記者蔡孟尚攝)

〔記者胡守得、胡世澤/台北報導〕學童下課後,免不了都有在走廊上狂奔搶快經驗,但撞出事來可大條了!

台北市東湖國小五年級王姓學童,於學校走廊上飛奔、幫糾察隊抓在走廊奔跑的違規學童,反撞傷剛步出教室的低年級學童成傷,並罹患癲癇症,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王姓學童及其家長,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醫藥費共計18萬餘元,創校園走廊意外罕見賠償案例。

東湖國小校長張永欽表示,校方當時曾進行協調,但肇事學生家境困難無法賠償這個數字,雙方未達成協議,受害學生家長堅持提出告訴,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校方不便多談。

本案發生在93年間,東湖國小走廊上,1名二年級的學童下課後步出教室後門時,不慎遭狂奔中的王姓學童撞個滿懷,並被壓倒在地,頭部受創。

被撞學童送醫,有腦震盪及痙攣陸續發作情形,並追蹤診斷出罹患癲癇症,受害學童家長因而控訴王姓學童及其父母,應賠償被撞學童傷後增加生活支出25萬餘元、未來工作減少收入160萬餘元、精神慰撫金160萬元,及被害學童父母當時支出的醫藥費、預估未來醫藥費、連帶慰撫金計117萬多元。

被告王姓學童及其父母抗辯指出,事故純屬校園自然、正常的偶發碰撞事件,請求全數駁回。

判決表示,2學童發生碰撞確為事實,學校教師指王姓學童是幫糾察隊,抓違反校規在走廊奔跑的同學造成事故,至於被害學童是否也跑出教室則無人目擊。

判決指出,被撞學童所罹癲癇症,並非遺傳、個人發育異常造成,判定應為碰撞事故所造成;被告應負過失責任。

判決認為,慰撫金考量被告家庭社經地位,以賠償15萬元為宜,實際醫藥費3萬餘元亦准許;原告家長請求的預估未來醫藥費、連帶慰撫金,以無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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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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