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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道德主義暴力

■ 薛化元

在民主憲政的制度運作下,固然可以以道德質疑執政者,但執政者因為道德瑕疵下台,則並非常態。甚至在一些先進國家的憲政體制下,基於國家政治安定的考量,國家元首除了內亂外患罪,或是經過「彈劾」等體制內特殊情況外,在任內可以免於司法訴訟。

而台灣好不容易從強人威權體制解放,十幾年來逐步朝向民主憲政的正常化發展。可是,對幾十年來兩蔣領導的國民黨當局,破壞憲政、戕害人權的作為,並未深入進行歷史批判,許多長期以來形成不正常的制度慣例也未被檢討,更遑論建立合理的制度或運作模式。這個問題是攸關未來台灣走向的重要課題,陳水扁總統與民進黨執政六年,對於此一「轉型正義」課題用力不夠,確實應該遭到批判。至於許多政策的制訂、執行,至少離支持他的選民期待過於遙遠,單單行政權便可以實施的選舉支票也跳票不少,國營企業的「正名」未能推動,就不是以「朝小野大」可交代過去。就此而言,在民主憲政的運作下,要求他對此負責、道歉,甚至在他不願有效改善的狀況下,根據程序推動罷免、倒閣,才是「正道」。反之,將原本做為要求、期待政治人物的「道德標準」,凌駕在憲政體制之上,或是強調執政者一定必須因為家人或自己的道德瑕疵自動下台,否則不惜以「道德動員的一波波(群眾)運動」,要求元首必須在體制外的途徑下台,則大有商榷的餘地。

首先,原本的「道德要求」,被「無限上綱」擴大到道德範疇之外的政治領域,特別是以所謂總統的親信、親戚、家人涉案或有道德瑕疵為由,要求總統必須負連帶責任下台,在民主憲政的常軌下,爭議性就更大了。這與其說是朝向西方近代「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發展的重要行動,反而是帶有濃厚的「泛道德主義」色彩,有從近代民主憲政體制往「中國前近代傳統政治道德理想」倒退的可能。

其次,在台灣民主憲政朝向正常化發展之時,藉著對既存許多不合理制度或行之有年慣例的批判,並推動包括既有「首長特支費」報銷方式的制度改革,當然是相當正面的發展,也是台灣進一步擺脫兩蔣強人威權體制的歷史「遺產」的必要工作。然而,若忽視制度改革、建立的問題,而流於以「道德標準」為訴求,要求「總統自動下台」,又欠缺歷史的批判、檢討,就不免令人感到遺憾。

(作者為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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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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