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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鐐當手銬 勒斃醉駕駛

〔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5年前,花蓮1名酒駕客被帶回派出所後大吵大鬧,警方取來腳鐐銬住他的手,未料他睡著後卻被腳鐐繞頸勒斃,家屬請求國賠核准190萬元後,花蓮縣政府要向過失警員行使求償權,縣警局後天召開求償審查會議,議決是否由警員負擔賠償金。

死者家屬提出國賠的理由,指稱事發的花蓮吉安警分局仁里派出所的手銬架設置有缺失,由於手銬架太粗(現已修改),手銬無法銬上,警員沈俊傑因此取來腳鐐代替手銬而發生悲劇。

這起意外發生在90年11月13日,仁里派出所警員帶回酒駕肇事男子劉榮華,但劉某在派出所內大聲吵鬧,警員沈俊傑取來腳鐐銬上劉榮華的手,劉某吵鬧後累了,以腳鐐鐵鍊纏繞頸部後睡著,卻因此被勒斃。

案發後,法院認為警員沈俊傑有過失,刑事部分判他3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已執行完畢。

死者劉榮華的家屬向花蓮縣警局提出國賠請求,但被拒絕,又提出國家賠償訴訟,經花蓮地院、高分院至最高法院,雙方終於在去年6月達成和解,花蓮縣警局核准國賠190萬元,款項由縣政府的國賠準備金暫行支付。

日前,花蓮縣政府執行國家賠償法求償權,行文花蓮縣警局要求審議沈俊傑在這起事件中是否應負賠償之責。

沈俊傑認為他在此一事件中並非「故意或重大過失」,應負過失責任也在刑事判決中執行過了,況且,死者家屬提出國賠理由是「仁里派出所手銬架設置有欠缺」,並非針對他個人的疏失。

縣警局後天將召開審查會,若認定沈俊傑不必負起賠償之責,全案應可告一段落。但若被判應負責任,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沈俊傑依然可提出行政訴訟,甚至可聲請大法官釋憲。


無奈警員 協助辦國賠 縣府要他賠

〔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酒駕肇事者被腳鐐勒死一案,警員沈俊傑雖被調離原職,但仍熱心協助家屬辦理國賠等事項,雙方進而成為好友,如今,花蓮縣政府要向沈俊傑求償,讓死者家屬十分尷尬。

沈俊傑事發後,勇於面對死者家屬,對於事發經過毫無隱匿,承認自己的過失,拉近了與死者家屬之間的距離。死者家屬提出國賠請求,進而進入司法程序訴訟,沈俊傑都毫無保留協助,雙方且成為好友。

去年死者家屬獲國賠190萬,也向沈俊傑表達謝意,未料縣府還是追究沈俊傑的責任。

法界人士認為,沈俊傑被求償成立的機率很低,因國賠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沈俊傑在這意外事件中雖有過失,但非「重大過失」,更談不上「故意」。

另此案因警察使用警械(腳鐐)而起,根據警械使用條例,對於警察使用警械(泛指警槍、警棍等)造成國賠事件後是否追究員警責任進而求償?則是以「是否故意」為判定要件,沈俊傑對劉榮華上腳鐐的動機,客觀上判定並非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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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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