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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體加裝設備逾七千元 須繳貨物稅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今年7月1日起實施,國稅局表示,民眾若於年底前改加裝防撞桿,而須辦理車體變更檢驗者,必須先就改加裝設備金額超過7,000元部分,向國稅局補繳貨物稅,再檢附完稅證明向監理機關辦理檢驗及登記,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7月1日起實施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列汽機車重大設備改裝須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辦理臨時檢驗,但交通部就車身加裝防撞桿設備部分,訂有半年緩衝期,凡是今年以前已改裝防撞桿者,可以免出具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僅須於今年底前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體變更檢驗及登記即可;明年起改裝者,則須經汽車車廠出具安裝證明文件,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及辦理變更登記。

因此,北區國稅局近來經常接獲民眾詢問車輛改加裝防撞桿是否應繳納貨物稅的問題,對此,北區國稅局說明,如果今年底前就已經完成改加裝防撞桿,而須辦理車體變更檢驗者,應先就改加裝設備金額超過7,000元部分,向改加裝廠商所在地的國稅局補繳貨物稅,再檢附貨物稅完稅證明,並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檢驗及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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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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