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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任一方提協商 將不得拒絕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勞委會大委員會議昨天通過團體協約法修正草案,新增勞資強制協商規定,也就是勞資任一方提出協商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否則可向裁決機制申訴,若拒絕協商調查屬實,將處十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限期不改善,將按次連續處罰。

團體協約法是在1930年制定,迄今已經70多年未修,部分法規已經不合時宜,勞委會最近提出修法版本,昨天大委員會議也通過此一修正草案。目前勞動三法中,除了日前已經通過的工會法,還有勞資爭議處理法待審。

勞委會表示,過去經常發生勞資雙方有一方抱怨另一方不肯協商,甚至來個相應不理,另一方也沒轍。為了避免這種狀況,勞委會此次提出的團體協約法草案,就新增勞資強制協商規定,明定無正當理由,將不得拒絕協商。

勞委會說,若有雇主佯裝協商、拖延協商、刻意杯葛協商程序或拒絕提供協商必要資料,就視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再者,草案中也新增規定,由於協商過程中所提供資料可能涉及企業營業機密,可要求對所提供的資料保密。

針對勞資雙方一旦展開協商,勞委會也說明,企業工會可逕行協商;若為其他類型工會,工會人數必須佔資方受僱員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人數不足,資方可拒絕協商;此外,若一個資方對上多個勞工團體要求協商,則可採逐一協商,或是多個勞工團體合推代表,統一和資方協商。

團體協約法若修法通過、正式上路後,未來若勞資任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就屬不公平勞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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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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