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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透明 有「法」可管

▇ 文承中

國民黨黨產小組日前指出,李登輝卸任主席時黨產淨值僅剩二百多億;但台聯立委則反駁,李移交給連戰的,計一千五百億以上。其間差距高達七倍以上。究竟國民黨黨產多少?其流向如何?此一公共資產,有無流入私人帳戶?一直受到外界高度關切。

相對於各項陽光法案,如財產申報法、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與參選人的財務、資金都必須公開透明;作為最重要的政治主體—政黨,卻因為法令的模糊與行政官僚態度的保守,以致出現「黑盒子」,不必攤在陽光下,接受全民檢驗。

黨產真的沒有監督機制嗎?依人團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報主管機關核備。」這個條文並未作任何除外規定,職團、社團都同受規範,政治團體也不例外。但長久以來,相關政府部門卻自我設限,認為:「人團法係依高度自治,低度規範原則……,第四十九條立法真意,當係排除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有關經費事項的規定。」進而認為,政治團體財務透明化,現階段缺乏法律依據。

這樣的見解,不僅違反「例外情況應從嚴解釋」的原則,也與國民期待不符。政治團體不同於其他人民團體,固以低度管理為原則。但此應僅限於內部事務的領域,得由章程多一點自主空間;如涉及外部關係,特別是與公共利益、人民參政、結社有密切關聯的事務,則仍應受到法律的必要制約。

第四十九雖規定「政治團體經費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所謂「經費」究何所指?乃關鍵所在。第六章「經費」,只有兩個條文,即第三十三條有關「經費的繳納數額及方式」與第三十四條有關「年度預結算的申報義務」。前者,涉政治團體經費的籌集,係屬其內部事務,固宜尊重其自主;至於後者,則涉政治團體財產及財務調節運用的公開透明,具強烈的公共性,自仍應報主管機關核備。換言之,第四十九條所謂的「經費」應採限縮解釋,僅指第三十三條而言,不包括第三十四條。

其實,揆諸立法史料,第四十九條係基於政治轉型階段,政治團體為數尚少,對公眾政治意識的培養尚有不足,乃採行低度規範的立法模式,以鼓勵政治團體成立,有其特定的時空背景。然時至今日,政黨已暴增一百多個;法律解釋所應關切的,毋寧是政治團體對公共利益的影響,而非政治團體的成立。因此,包括政治獻金法、人團法修正草案及政黨法草案,都賦予主管機關就政黨財務有監督權責;足證,對政黨財務經費透明機制的建立,已是潮流所趨,主管機關允宜回歸立法本意,積極促進黨產的透明化。

(作者為文官培訓機構憲法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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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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