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澆油燒死妻 照片定夫罪
差點以自焚結案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要不是檢察官鍥而不捨地蒐集證據,一起殘忍的汽油燒妻致死案恐怕只有以自焚結案,真相也無法大白,但檢察官從死者雙手上肢傷勢推翻自焚的可能,證據論點獲法官認同,凶嫌難逃法網,被基隆地院依殺人罪判刑。
法官認為,案中江姓男子所犯為殺人罪,因案發當日飲酒,是因自己的過失造成精神耗弱,符合減刑要件,但考量被害人生前就醫治療飽受極大痛苦,江某又毫無悔意,判處9年徒刑。不過檢方對江某求處20年重刑,會提上訴。
夫妻為債務爭執
判決書說,台北縣瑞芳鎮患有精神疾病的江姓男子(42歲)酒後常因債務問題與賴姓妻子爭吵,93年6月29日下午,江某獨自在家飲酒,江妻晚間下班後陪江飲酒時,2人又為債務激烈爭執。
江某涉嫌趁妻子不勝酒力熟睡後,把妻子抱至臥房浴室內後,下樓拿600cc保特瓶裝了約400cc 汽油,從妻子頭部、下顎、頸部淋下後點火,使得妻子身體包括臉、頸、胸、腹、雙手上肢、大腿內側等多處約60%至70%的體表面積受有2至3度燒傷。
治療3個月不治
江妻因劇烈灼痛而驚醒大叫,江見狀以蓮蓬頭替妻子沖水熄火,此時,2人在樓下睡覺的女兒及江的兄、嫂聞聲也上樓,協助將江妻送醫急救,不過,江妻因燒傷面積過大,轉送林口長庚燒燙傷中心,江妻仍因燒燙傷嚴重,治療3個月,不幸於10月23日過世。
基隆檢方相驗時認為全案不單純,經調查江某嗜酒成性,江妻為全家經濟來源,沒有自殺的理由,到江家蒐證已無現場,也找不到死者當時所穿的衣服。
檢察官最後根據死者二姊的證詞,表示死者救治期間,曾親口對她說是被丈夫潑汽油、點火,以及江某在自白中坦承是他潑汽油後點火燒死太太,依殺人罪嫌起訴江某。
證據不足 翻供喝醉
不過,江某在地院審理時改稱案發時已喝醉,不清楚是否把汽油潑在太太身上,且死者二姊的證詞是自被害人聽聞而來,加上無打火機、裝汽油的保特瓶等犯案工具,院方認定證據不足,裁定檢方20天內補強證據。
雙手傷勢一樣嚴重
檢察官黃鴻達、王秀慧以200多張被害人治療時燒燙傷照片,發現被害人雙手上肢傷勢一樣嚴重,推翻被害人自焚的可能,而是案發當時同處一室的江某汽油淋妻後,點火將妻子燒死,法官認同,並據此論江某有罪。
細心檢座 用照片拼出事實
記者林嘉東/專訪
「現場已經沒了,無法找到犯案工具,加上死者送醫後傷口已經處理過,無法採到檢體,以至於沒有足夠證據可以定犯嫌的罪。」基隆地檢署檢察官黃鴻達說,審理期間,法院裁定要20天內補足證據時,他仔細再看一遍厚度高過他膝蓋的死者病例報告及受傷部位照片時,突然閃過一個念頭…
證據會說話,醫院替被害人處理傷口照片一定可以形塑案發當時的情況,他打電話給林口長庚醫院燒燙傷中心,對方也立即將處理死者傷口多達200多張的照片燒錄成光碟寄回。
黃鴻達說,死者的臉、頸、胸部、腹部、雙手上肢、大腿、小腿幾乎佔身體70%體表面積都是燒燙傷,全身已沒有1塊皮合適植皮,可以想見死者生前3個月忍受多大的疼痛。
黃鴻達表示,死者病例報告中的2份醫學報告,1份是記錄死者於家中自焚、另1份則是記錄遭人淋油焚燒致死,他請高檢署法醫中心協助調查,但法醫中心回覆,單從照片無法分辨,若有死者生前所穿的衣服,就可以查出是自焚還是遭人淋油焚燒致死,使得全案再度陷入膠著。
接辦的蒞庭檢察官王秀慧說,她發現死者雙手受到相同程度的燒傷,若是自焚,以死者陳屍在廁所入口地上,頭部及背部斜倚在門板上,然後以其慣用的左手點火引燃,因右肩往右斜,順著火勢蔓延趨勢,右手臂燒傷的傷勢一定比左手嚴重甚多,但死者左、右手的傷勢卻是同樣嚴重,可見死者並非自焚,而是案發當時,被共處一室的江某淋油後點火燒傷,法官最後認同她的看法,才判江某有罪。
高一女兒:不捨爸爸坐牢
〔記者簡群育/瑞芳報導〕瑞芳鎮江姓男子因澆油燒妻案被判刑,江某工作未歸,江家昨天則低調不願多談;被害人的姊姊非常感謝檢警及法官不讓妹妹死得不明不白。
江某將就讀高一的女兒說,案發當時,她在房裡睡覺,聽到門外騷動驚醒,後來才知媽媽被燒傷,她說,2年來,爸爸也很認真工作養活一家,媽媽雖然不幸,但如果爸爸坐牢,她一樣很難過;江母則表示,還未收到判決書不願再提起,言談中仍感嘆不已。
被害人賴姓婦人的二姊說,意外發生時,娘家這邊所得到的資訊相當有限,即使心疼妹妹嫁人後的遭遇,但總認為,妹妹嫁人後就算是江家的人,如果能夠痊癒,也希望她們一家子團圓,就當作是夫妻吵架。
她說,沒想到妹妹在醫院急救了3個月仍告不治,不能讓妹妹死得不明不白,因此才報警處理,感謝瑞芳警分局、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及法官鉅細靡遺地讓 全案真相大白。
瑞芳警分局則表示,這起案件當時家屬僅通報119,被害人被送基隆長庚後再轉送林口長庚燒燙傷中心,3個月後病危返家,直到過世後,家屬才通報派出所相驗,江某當時供稱,自己喝醉了,警方最後仍依殺人罪函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