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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纜案 內政部、北市府共為主管機關

〔記者黃忠榮、鍾麗華/台北報導〕北投空中纜車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誰?內政部官員透露,環保署傾向認定內政部與台北市政府為共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家公園範圍內屬於內政部,國家公園以外屬於北市府。

環保署指出,由於台北市政府與內政部互推北纜主管機關的責任,一週前即發文到內政部表示,由於研習住所、溫泉遊憩設施位於國家公園內,故此一開發案就環評法規而言,內政部與台北市政府同屬於核定主管機關。

如果上述解釋定案,北投纜車四個站,其中三個站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內,依環境評估影響法規定,開發業者儷山林應向內政部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由內政部轉送環保署審查;另外一個站在國家公園以外,應由業者向北市府提出,再由北市府轉送環保署審查。

環保署說,最近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計畫在陽明山國家公園內興建宿舍,因此向環保署遞出環評案,該署也是把國防部與內政部同列核定主管機關,其他開發案亦同,並沒有對北投纜車案有特殊的處理。

據了解,內政部長李逸洋與環保署長張國龍上週曾就北纜案交換意見,包括北纜案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何?以及北纜案是全線需做環評,抑或僅有研習住宿的山上站需做環評?

李逸洋認為,無論環保署解釋為何,內政部絕對尊重,最重要的是希望環保署早日做出解釋,因為北纜爆發弊案後,環保署的解釋關係後續如何處理。

據熟悉營建、環保事務的官員透露,環保署不想蹚北纜案這攤渾水,因而幕僚研議的解釋傾向採取折中方案,亦即開發單位為BOT特許公司儷山林,而北纜案位於國家公園,辦理開發計畫必須經過國家公園主管機關許可,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北市府與內政部。

不過,研議的方案公文還在張國龍桌上,張國龍最快今天批示,答案即會出爐。


環署和稀泥 創惡例

記者黃忠榮/特稿

北投空中纜車案現在正等待環保署做出解釋,但北纜案一邊是首席部會內政部,一邊是國民黨主席馬英九主政的台北市政府,環保署兩邊都不想得罪,所以想採取「兩邊各打五十大板」的策略,解釋內政部與北市府共為北纜案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如果環保署真的做出上述解釋,就是標準的和稀泥,因為不論是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抑或參考過去案例,北市政府應為北纜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沒有疑義。環保署若只顧不得罪人,採鄉愿作法,影響非常深遠。

促參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指主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之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北纜案是由台北市政府所主辦並與業者簽約,依促參法規定自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理應擔起對環境影響評估的一定責任,但北市府推說北纜三個站在國家公園內,三個站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環保署竟也想附和這樣的意見。

內政部官員即指出,如果環保署做出內政部和北市府共為北纜案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成為重要判例;因為很多BOT案子範圍可能涉及好幾個縣市、好幾個部會,日後是否幾個縣市與幾個部會都共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官員說,過去高鐵局與業者簽約的機場捷運線,以及觀光局與業者簽約的大鵬灣風景區,都是簽約的高鐵局、觀光局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換言之,依法律規定或是過去案例,北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只有一個─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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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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