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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讓記者和警察打架?

■ 蘇友辰

趙建銘涉嫌台開股票內線交易偵查中,檢察官為防止其串供串證,經向台北地院刑事庭聲押獲准,確也贏得社會大眾及輿論喝采,檢察官發揮道德勇氣,本於法理情有板有眼的司法作為,應予高度肯定。

不過,全案在起訴移審後,台北地院受理合議庭認為,趙建銘雖有羈押原因,但認為已無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准予繳交巨額保證金替代羈押。此後,檢察官竟然表示不服一而再提出抗告,筆者認為,檢方不尊重法院審判裁量權,而且讓本案的審理發生技術性的干擾而延宕,實有待商榷。

良以案件如尚在偵查階段,檢察官本於「有罪推定」的態度,為防止串供串證及搜集保全證據,採取羈押手段以完成偵查起訴之目的,而台北地院也相當尊重檢察官的公益作為,而予以裁准,要屬維護訴訟法制必要合致之舉。

然而,案件既已偵查終結起訴,檢察官如仍以防止可能串供串證之偵查理由或以避免干擾、妨礙訴訟之進行為訴求,堅持要求法院繼續羈押趙建銘,乃是檢察官越俎代庖之作為,也欠缺正當性。

蓋訴訟程序已進入審判階段,是否為防止干擾訴訟行為,保全審判程序順利之進行,而必須採取繼續羈押手段,理應尊重審判合議庭的職權認定,不能以偵查階段的理由,要求法院屈從其意願,致使本案訴訟程序停滯不前。特別是,檢察官雖可基於特殊考量一再抗告,但高等法院卻未能守護自己審判領域的獨立精神,而配合檢察官蹧踏自己,實令人匪夷所思。

筆者每見羈押合議庭一次開庭,法院大門前就要混亂一次,最後導致法警與記者打成一片,其誰為之?孰令致之?法院不能掌握法律分寸,與媒體起舞,折損自己的公信力,實有必要作徹底檢討反省與改進!

(作者為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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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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