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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楚瑜漏稅敗訴 裁罰2642萬餘

〔記者楊國文、李明賢/台北報導〕財政部查出親民黨主席宋楚瑜未依規定申報八十三年台灣省長選舉競選經費收入的結餘款四千兩百多萬元,匯至在美國的長媳銀行帳戶,有贈與財產事實,裁罰贈與稅款及一倍罰鍰共兩千六百四十二萬六千八百元,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昨判決宋楚瑜敗訴確定,應繳納該巨額款項。

對此,親民黨發言人謝公秉不願多表示意見;立委李鴻鈞則替宋抱屈,強調此判決太不公平,認為必須以相同標準檢視所有政治人物,包括李前總統、陳總統歷年選舉結餘款,是否也應追討。

宋楚瑜在八十三年參選台灣省長期間,將部份募得的競選經費存入小姨子陳碧雲在第一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戶內,八十七年二月及十月間,宋將該項收入結餘款四千兩百六十六萬三千元台幣,約美金一百三十萬元,委託其岳母陳周黎明及龐志生、蘇書弘、梁耀雄等,分五筆匯給其長媳溫久慧在美國的銀行帳戶。

財政部賦稅署查出後要求宋楚瑜說明匯款用途及提出具體事證說明,但宋未提出有力事證,被認定該四千餘萬是贈與款,應繳一千三百二十一萬三千四百元贈與稅,並加處一倍罰鍰,共兩千六百四十二萬六千八百元。

宋楚瑜辯稱,該四千多萬款項並非贈與溫久慧,用途有二:一是做為訓練台灣水利相關人員,赴荷蘭國立戴富德國際土木與水環境學院受訓所設立的「宋楚瑜博士台灣IHE技術合作基金會」預備金,二是支付他和隨行人員於八十七年赴美考察期間,考察、生活等相關費用約二十萬美金。

但最高行政法院發現,陳周黎明等人在匯款單上載明係「生活費及贍家用途」,並非宋所稱信託費用,宋楚瑜八十七年申報公職財產時,並未將該巨額款項列於個人財產內,宋楚瑜辯解不足採信。

法官認定,宋匯款長媳溫久慧帳戶已發生財產移轉行為,該款項屬溫久慧所有,贈與事證明確。

法務部官員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條規定,未依規定申報,或短報、漏報贈與稅、遺產稅,可裁罰應納稅額一至兩倍的罰鍰,宋楚瑜被處以一倍罰鍰並不算多,也相當普遍。


財產申報修法 擬不列刑責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變革大倒退,法務部原本極力主張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中,增訂科處刑責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及對意圖隱匿財產等官員處以最高兩年刑責,但遭到各方反對,昨日在跨院、部會議中,決議將該兩項科以刑責的條文均剔除,改以行政罰代替,將提高現行罰鍰,從六萬至三十萬元提高至十萬至兩百萬元。

這項修正案原本被賦予高度期待,被法界稱為「強光法案」,可有效防堵公務員貪瀆,但昨晚會議做出重大讓步後,多位檢察官都戲稱為「弱光法案」,痛批是妥協下的產物,法務部高層無奈說:「法務部孤掌難鳴,只要社會能接受就行。」

法務部擬訂的財產申報修正案做大幅度變革,但首度增訂刑責,卻遭到司法院、考試院等機關反對。

這兩項增訂刑責的條文包括:意圖隱匿財產而故意漏報、短報財產,作不實申報的官員,科兩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以下罰金,以及訂定「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申報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若全年薪資所得增加超過一倍以上,須說明財產增加理由、來源,若無法合理說明,最重將處一年刑責。

法務部昨召集司法院、考試院等單位討論該兩項修正條文,司法院、考試院、金管會均認為以刑責處罰太過嚴苛,也與法務部推行「除罪化」、各檢察機關採輕罪案件以緩起訴、緩刑處置相違背,此外也應考慮到部份官員並非故意隱匿財產不申報,而是疏失行為,監察院代表則表示無意見。

由於多數院、部持反對意見,法務部只好讓步,會議決議,兩項修正條文均廢除刑責規定,不過將提高罰責,從目前六萬至三十萬元,提高至十萬至兩百萬元,將依單純疏失漏報、故意申報不實、故意漏報、意圖隱匿財產等四項行為各自訂定罰鍰規定,而最後一項罰鍰將最重。

修正案中,其他有關「強制財產信託」規定、擴大官員申報範圍及對象到約四萬人等多項修正條文,均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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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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