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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獨聯盟案 施冤獄賠償 駁回確定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前立委施明德於民國五十一年間因台灣獨立聯盟案,遭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執行徒刑十五年後出獄,九十四年間經向法院聲請賠償,司法院冤賠覆議委員會認為施明德不符合賠償要件,僅能依補償條例,向補償基金會請求補償金,決定駁回聲請確定。
士林地院、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審查認為,施明德是於戒嚴時期觸犯叛亂案,遭判刑確定,因此僅能依相關補償條例,向基金會請求補償,並不符合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相關情形,可聲請國賠,於是駁回聲請。
根據法院等有關資料顯示,施明德曾為台灣獨立聯盟案向補償基金會聲請補償,但日後卻自行撤回,另美麗島案部分,施明德則拒絕領取。
由於施明德服刑長達十五年,總計共五四七五天,又法律授權法官可決定一天以三千元至五千元計算,因此若施符合資格,最多可獲賠二七三七萬多元,最少則為一六四二萬多元。
四十八年間,高雄中學學生陳三興所領導「台灣民主同盟」,台中一中學生吳俊輝等多人組成「自治互助會」,與高雄中正中學學生施明德、蔡財源「亞細亞同盟」,由於皆主張台獨,進而合併,成為「台灣獨立聯盟」。
不過,五十一年間,卻有成員向調查局自首,施明德等人遭捕,成員一人疑遭刑求致死,有一人判處死刑,施明德、陳三興判處無期徒刑,另十餘人分別判處徒刑十二至二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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