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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要費 機密費 特別費
■ 蔡政雄
媒體報導高檢署查黑中心認為,總統府未編列「總統特別費」,僅有「國務機要費」,因此可比照首長特別費,其中一半不需檢據核銷,僅憑首長的領據即可列報;然而也有報導與此相反,認為國務機要費皆須檢據核銷。對此,始終未見總統府或審計部公開提出說明,因為這是問題的癥結所在,得免以訛傳訛,致使事件擴大。
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規定,「機要費」、「機密費」與「特別費」,同屬於一級科目業務費項下的二級預算科目。「機密費」的定義是:凡因應國防、外交業務實際需要,必須保守機密之費用屬之;而「特別費」即一般熟知的機關首長、副首長的特別費,其報支手續如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半數為限;至於「機要費」,則僅規定因應執行業務需要之機要費屬之。
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依歲出預算說明,用途為國家元首行使職權相關費用,包括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賓客接待與禮品致贈等。職是之故,審計部有責任與義務向國人說明清楚,總統府預算中除國務機要費外,是否另有機密費與特別費之編列?如果有,則國務機要費每筆均需檢據核銷,於法、於理、於情皆無疑義;但是,涉及國防、外交的單位有機密費,各機關首長、副首長有特別費之編列,而業務同樣有機密需要且位階更高的總統府,及職位居於國家元首的總統,反而機密費與特別費兩者均付之闕如,顯然有違常理常情,亦不符實際所需。高檢署認為國務機要費含有機密費與特別費之意義與性質,應屬合理之解釋,並為實際之需要。
媒體報導,國務機要費之核銷單據憑證,審計部同意由總統府自行保管;如依審計部對外表示,查帳結果逾百分之七十七報銷憑據發現問題,比率之高顯示已不是單純的個案;審計部歷年來在進行例行性查帳時,何以未能及時發覺並加以糾正,致令事件蔓延擴大,亦難辭其咎。
筆者認為,以假發票報銷或有所謂假消費真報銷情事即是違法,相關人員自應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本預算科目的性質特殊,傾向屬於總統個人支用的範圍,因循前任作法乃是人之常情,如確有支出之事實與需要,由於目前欠缺合宜的預算科目與完備的審核規範,既已發生即宜從寬認定,設法彌補改正;編列合宜之預算科目及可行之審核制度以為遵循,方是正本清源之道,才是國家社會之福。(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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