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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滬祥性侵案 仍判4年

〔記者孫友廉、施曉光/台北報導〕前立委馮滬祥於93年1月23日在自家性侵菲籍女傭案,高等法院昨天上午宣判,依據刑事局鑑定被害人內褲、事後洗澡擦拭毛巾以及陰道棉棒等,均僅有馮某的精子細胞,仍認定馮某有罪,判處徒刑4年;馮滬祥(見圖,記者王敏為攝)隨後也召開記者會,表明自己受冤枉,一定會上訴到底。

馮滬祥並將自己的狀況與「揭弊英雄」國民黨籍立委邱毅相提並論,指稱兩人都是被污衊性侵害。

另外,有關馮滬祥事後找韓姓友人前往菲律賓,找到菲傭,由菲傭表示是個人「設局誣陷」馮某的翻供文件,高院基於該說法與全案證據、事實不符,卻與馮某辯解幾近一致,在事後兩方曾協議和解80萬元,合議庭認為該說詞已受「污染」,因此並未採信。

合議庭同時基於被害女傭原本無意報警,醫院係因其屬性侵害案件才向警方通報,且若有意誣陷,何必選農曆大年初二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未上班時間,又若如馮所說,女傭取得其精液再塗抹個人私處,那豈不是要冒著染病、受孕等危險?

至於被告馮滬祥指稱刑事局鑑定「被害人陰道抹片」、「擦拭衛生紙」未發現精子細胞,辯稱犯案者為「無精蟲症」患者或結紮後男子,與他無關。唯高院指出,陰道抹片未發現精子細胞,極可能所採集屬被害人陰道下部精液,而遭菲傭自身弱酸分泌體液殺死,或剛好採集到無精蟲檢體,而衛生紙也可能出於如此,或反覆擦拭,才未檢驗出精子細胞。

高院審理時,被害菲籍女傭仍未來台出庭,至於被告馮某希望能遠距訊問,高院考量全案屬性侵害,審判不能公開,又我國與菲律賓無邦交、未簽署司法互助協定,也無相關設備等,駁回此項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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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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