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姦殺兇嫌變無罪「天理何在」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高等法院更七審宣判中興大學范姓女生遭姦殺案,認定全案僅陳錫卿一人所犯,被害人的父親與弟弟昨天獲悉後,一致指稱高院的判決並不客觀,兩人都強調呂金鎧應是共犯,全案雖未檢驗出呂某DNA,但不代表呂某沒有犯案。

66歲的范父表示,二女兒十多年前受害喪生,他至今無法接受這個事實,而他也無法理解,這個案子並不複雜,為何法院至今仍無法確定,天理何在?

范父指出,女兒當年曾想買2隻價值5萬元的貓來當寵物,他基於女兒即將大學畢業,勸她應全心全力準備高考,並未買給她,女兒才決定自己去當家教打工賺錢,沒想到就這樣遭遇不幸,讓他後悔、自責不已。

范父表示,此案全由呂金鎧起意,由於女兒抵抗,呂某與陳某聯手壓制女兒,更以她的褲子將她勒昏,也因為女兒曾踢中呂某下體,呂某才無法得逞,因此沒有驗到呂某 DNA。而這樣的結果,並不代表呂某就沒有犯案;更何況,案子拖了那麼久,檢體保存不易,現在無法驗出,已不足為奇。

范父也說,全案不論由警方、檢方偵訊,都可知呂金鎧確屬共犯,整個過程也有錄音錄影,並未刑求。之前法官庭訊,也質疑兩名被告自稱遭到刑求,但最後為何供詞卻都呈一致? 他並指出,被告會有傷,是警方將他們帶回現場表演時,遭到不滿的旁觀民眾、女兒同學動手毆打所致,與警方並無關連。


「無精液反應 不代表呂金鎧非共犯」

〔記者李穎、周敏鴻/綜合報導〕13年前中興大學范姓女生遭人性侵殺害,高等法院根據DNA鑑定技術,認定被害人下體並未採到共犯之一的呂金鎧精液,使得判決出現重大逆轉;當年承辦的中和警分局資深員警昨天強調,主嫌陳錫卿供出呂嫌協助「壓制」范姓女學生,案發當晚還和屍體共處一室,即使DNA鑑定沒有呂嫌精液反應,也不能代表呂嫌不是姦殺共犯。

呂金鎧將爭取冤獄賠償

至於仍在台北監獄服刑的呂金鎧,昨天獲知更七審判決後,心情平靜。台北監獄表示,昨天他獲知自己可以靠DNA檢驗洗刷冤情,表現的反倒沉穩平靜,他強調將會靜待司法還他清白,未來也將爭取超過千萬元的冤獄賠償。

中和警分局偵查隊小隊長陳建材表示,13年前偵辦女大學生遭姦殺案時,由於案發地點是呂嫌承租的公寓,因此在第一時間通知他到案說明;呂嫌供稱,因竊盜案入獄的他,在獄中認識陳錫卿,陳錫卿出獄後借住在他家,因此一口咬定是陳某涉案。

不過,員警當時也發現呂嫌手臂瘀傷,身上皮衣破裂,且返家睡了一晚,竟未發現房門半掩的隔壁房間地上躺著一具女屍,不合常理。

陳建材回憶,專案小組鍥而不捨,一路從南投名間鄉陳嫌胞姊住處追到台南老家,調閱通聯紀錄發現,陳嫌為躲避警方追緝,流竄林口、五股工地為家,經過2日埋伏,終於在新莊一間卡拉OK店逮捕陳嫌,短短10天即破案。

中和警分局偵查隊長許清事說,呂嫌經警方6次偵訊,在83年1月9日寫下的自白書中坦承,將范女雙手反手抓在背後,從客廳拖到房內,讓陳嫌強行脫去范女內外褲後加以性侵害。

呂嫌在自白書中表示,陳嫌性侵得逞後,回頭還跟他說「換你了」,因為見范女昏迷不醒,還回陳嫌一句「怎麼會這樣,我不要了,我們剛出獄,這樣會出事情」,呂嫌未再性侵,由陳嫌將范女頸部褲子打成死結,導致范女窒息死亡。

許清事說,偵訊過程中,均全程錄影錄音,絕無刑求逼供;部分資深員警更憤憤不平地說,DNA比對檢體不吻合,也只能確認呂嫌未性侵被害人,無法確認呂嫌「並非」共犯。


「諸多跡象 顯示呂金鎧涉案」

〔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官司纏訟13年,中興大學范姓女學生遭輪姦勒斃案,可能因被告之一呂金鎧經DNA鑑定無精液反應,案情出現大逆轉?當時承辦檢察官、台東地檢署檢察長宋國業昨天回憶說,由於事隔多年,部分案情早已不復記憶,但呂金鎧當時是經另一被告陳錫卿指證,加上呂某所提的不在場證明又遭雇主否認,諸多跡象顯示呂金鎧也參與犯案,因此將陳、呂2嫌依法起訴並求處死刑。

被害女大學生是82年應徵家教時遭輪姦勒斃,全案歷經地院、高院、最高院審理及發回更審,至今已屆高院更七審,且10次審判中有9次承審法均認定呂金鎧涉案。高院更七審依據刑事局引進美國PCR-STR、最新式刑事DNA鑑定方法,檢驗死者陰道採擷精液結果,認定呂並無犯案。

宋國業表示,由於事隔多年,部分細節已不復記憶,但宋國業強調,偵辦過程慎重不偏頗;該案經陳錫卿自白及指證呂金鎧共犯,加上呂嫌提出不在場證明又遭其工作麵包店雇主否認,諸多跡象均顯示呂、陳涉有重嫌,因而依法起訴且求處死刑。

宋國業說,調查發現被害女大學生的陳屍地即是呂的租屋處,也是死者應徵家教補習班的登記所在,且案發前一晚是由陳約被害人前往面談,房東進而在當晚發現死者赤裸遇害,旋即報警處理。

宋國業表示,陳、呂間並無嫌隙或怨仇,且2人又曾是獄中好友,陳錫卿出獄後呂還好心收留,實無構陷必要;另據陳供述,案發當時由呂起意強姦,但因女大學生極力反抗、踹踢對方,呂憤而以雙手掐住被害人脖子,助陳強姦得逞,不料卻因用力過度,掐斷被害人舌骨致死,呂的手臂也因此殘留數道疑似女性指甲抓痕。


陳錫卿自白不一致 無法全然採信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高院宣判女家教遭姦殺案,認定已放棄上訴,服刑的呂金鎧非共犯,不僅警方,甚至連偵辦該案的檢察官都出面表明,並無冤案,但合議庭認為,案發時,呂某下班回家未發現屍體,尚屬合理,而陳錫卿多次自白也不一致,因此合議庭無法全然採信陳的說詞。

警方表示,全案讓人質疑的是,被害人屍體躺在呂某住處,為何呂某沒察覺,隔天才被麵包店老闆發現?被告陳錫卿曾供稱,呂某是協助犯案,只是沒有性侵。

高院更七審承審合議庭表示,該住處一進門就是呂某的臥室,而陳某犯案後,將被害人屍體置放在最裡面的房間,更用紙箱抵住門,呂某半夜一下班就走進臥室入睡,並未違反常情。

高院更七審合議庭也指出, 陳某到案有多種不同說法,甚至曾在檢方偵查、一審地方法院、二審高院都供稱一人所為,但當此次刑事局鑑定結果出爐,指稱只有陳某的DNA,再次開庭時,陳某反推說全案為呂某一人所犯,自己只是幫忙搬屍體,前後供詞都不一致,截然不同,法院如何採信?

合議庭表示,甚至警方也曾刑求陳、呂兩名被告,送回台北看守所後,兩人均有傷勢記載,因此對於警訊筆錄,更七審並未採為證據;其實依據相關判決紀錄,高院更四審就認定陳、呂曾遭警方刑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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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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