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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華寮案 纏訟40年日媒體再聚焦

〔駐日特派員張茂森/東京三十一日報導〕被中國留學生「佔領」、台灣政府國有財產局所有的京都「光華寮」訟案,在纏訟四十年、被日本最高法院擱置二十年後,再度引起日本媒體重視,「產經新聞」今天以社會版頭題重炒此案指出,面對外交問題,日本最高法院對本案束手無策。

坐落京都大學附近的「光華寮」為戰後日本京都大學在一九四五年向民間租用,做為中國留學生宿舍,一九五二年被台灣國有財產局買下,交由留學生自治會管理使用,其中有來自台灣與中國的留學生;一九六六年文革發生時,住在光華寮的中國留學生公然高呼「毛主席萬歲」而與台灣留學生發生衝突,翌年九月台灣當局透過律師向京都地方法院提訴,要求中國留學生交出建築物;到一九七七年五月京都地方法院判決台灣勝訴,一九八二年四月大阪高院發回京都地院更審,一九八六年二月京都地院再判台灣勝訴,一九八七年二月大阪高院仍判台灣勝訴,同年三月代表中方的留學生上訴最高法院,之後即一直擱置在最高法院達二十年。

本案最大爭點是被告的中國留學生指:一、台灣未具訴訟當事者能力;二、外交承認的移轉,台灣在外資產應由中國政府繼承。

但在四次判決中,京都地院與大阪高院判決台灣勝訴的理由,除承認台灣在日本的「訴訟當事者能力」外,也認為光華寮不是外交財產,也非行使國家權力的財產,台灣取得這項財產是在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前,之後日本雖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但不能認定台灣因此喪失光華寮的所有權。

台灣方面的律師張有忠指出,日本最高法院的判決一般最長是十年,光華寮案已在最高法院放了二十年,受政治上的影響成份很大。

「產經新聞」指出,日本雖為三權分立,政治不干涉司法,但最高法院「應該已聽到外面的雜音」,本案可能從此放置下去。

光華寮是七十五年的老朽五樓建築物,坐落於京都左京區北白川西町,面積約兩千平方公尺,目前仍在現年已八十一歲的中國「留學生」與其他中國年輕留學生「佔領」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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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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