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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協議去主權化
■ 梁銘華
「扁馬會」中馬英九建議:兩岸可簽署兩岸和平協議。回顧以往,中國多次提及兩岸可以談「有關結束兩岸敵對的問題」。但中國在這個議題上,有一個絕對的前提,就是「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
馬英九主席希望以去年「連胡會」五點共識中,在「九二共識」為基礎達成簽署兩岸和平協議。若以這樣的邏輯演繹,連胡兩人都承認的「九二共識」,在認知上應是有很大差別。申言之,國民黨的「九二共識」是「一中各表」;而中國的「九二共識」是「一個中國原則」。若馬主席誤認為「連胡會」五點共識中「九二共識」是國共兩黨的求同存異,將陷入「一中各表」等於「一中原則」的迷思,即:「一中」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假設兩岸都堅稱「一個中國」會有何種後果?不論是台灣方面堅持的「中華民國」或對岸所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上只要雙方都堅持「一中原則」,不管這「一中」內涵究竟是「一個相同的中國」或「兩個不同的中國」,在國際法上的意涵都將被視為「中國內戰尚未結束」,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一九四九年控領了絕大部分原中華民國領土,也掌握了中國大陸的實際統治權;而原有的中華民國並消失,亦未放棄擁有行使中華民國主權的有效能力,而是在轉進台灣之後,繼續在原屬中華民國的領土範圍內行使主權。若兩岸依此簽署所謂「和平協議」或「結束敵對狀態」,亦即向國際社會承認兩岸為「內戰狀態」,兩岸彼此視對方為「交戰團體」。因此,為避免陷入前述的國際法邏輯錯誤,台灣單方面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自一九九二年開始修憲。
兩岸若簽署「和平協議」,除非雙方皆承認此協議為「國際條約」,否則將被視為兩個「中國內戰團體」所簽署之協議,被理解為「一個中國」原則下的產物,此將矮化台灣的國際法主體。(作者為台南女子技術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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